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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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
- 独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应成为本宪法的最高法院;不损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通用性,当时正行使管辖权和职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之前,应继续行使其管辖权和职能。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