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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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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作品需「攝製在一定介質上」。傳統電影製作過程中,一般需要將演員動作、場景布置等視覺內容攝錄到膠片上,然後通過放映裝置進行播放。隨着計算機圖形技術發展,人們可以利用計算機繪製、編輯視聽素材並預渲染生成動態畫面(如有些動畫、科幻電影的絕大部分鏡頭),將其以數據信息的方式固定在光盤等數字化介質上,然後通過設備讀取信息進行播放。而隨着設備性能持續提升,人們甚至可以直接利用計算機實時渲染出複雜的二維或三維影像並配以伴音,臨時呈現視聽畫面。此時,視聽畫面已不再需要事先固定在一定介質上也可傳播。對於遊戲畫面而言,其實際上是遊戲軟件程序的運行結果——遊戲軟件程序運行時,根據開發者預設算法(代碼化指令序列、參數等)和玩家操作指令,經過計算機CPU(中央處理器)和 GPU(圖形處理器)一系列快速複雜的運算,臨時調取各類視聽素材(文字、圖像、聲音、動畫等)形成遊戲畫面,並銜接和串聯形成連續動態畫面。在這一過程中,遊戲的所有視聽素材、程序代碼均以數據信息形式事先固定在存儲介質上,這與電影以數據信息形式固定在數字化介質上並無本質差異。技術手段在不斷流變升級,「攝製」創作方法和「介質」含義範圍都在發生變化,對視聽作品的「固定性」要求應作與時俱進的理解——不能僅限於畫面本身的固定,還可包括形成畫面所需的視聽素材和調取、整合這些素材的算法參數等數據信息的固定。只要隨時可以利用技術手段臨時呈現連續動態畫面,無論畫面本身是否預先形成並固定,都不影響作品的表達內容和表現形式,也不影響受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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