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pdf/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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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作品需“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传统电影制作过程中,一般需要将演员动作、场景布置等视觉内容摄录到胶片上,然后通过放映装置进行播放。随着计算机图形技术发展,人们可以利用计算机绘制、编辑视听素材并预渲染生成动态画面(如有些动画、科幻电影的绝大部分镜头),将其以数据信息的方式固定在光盘等数字化介质上,然后通过设备读取信息进行播放。而随着设备性能持续提升,人们甚至可以直接利用计算机实时渲染出复杂的二维或三维影像并配以伴音,临时呈现视听画面。此时,视听画面已不再需要事先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也可传播。对于游戏画面而言,其实际上是游戏软件程序的运行结果——游戏软件程序运行时,根据开发者预设算法(代码化指令序列、参数等)和玩家操作指令,经过计算机CPU(中央处理器)和 GPU(图形处理器)一系列快速复杂的运算,临时调取各类视听素材(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形成游戏画面,并衔接和串联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在这一过程中,游戏的所有视听素材、程序代码均以数据信息形式事先固定在存储介质上,这与电影以数据信息形式固定在数字化介质上并无本质差异。技术手段在不断流变升级,“摄制”创作方法和“介质”含义范围都在发生变化,对视听作品的“固定性”要求应作与时俱进的理解——不能仅限于画面本身的固定,还可包括形成画面所需的视听素材和调取、整合这些素材的算法参数等数据信息的固定。只要随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临时呈现连续动态画面,无论画面本身是否预先形成并固定,都不影响作品的表达内容和表现形式,也不影响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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