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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質詢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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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質詢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制定機關: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質詢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青海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9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質詢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監督職權。依法開展質詢工作,是維護憲法權威、貫徹憲法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改革要求,創新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的重要途徑,有利於推動「一府一委兩院」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前行。建立完善質詢制度,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質量,密切與人民群眾聯繫的內在要求。為規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質詢工作,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1. 依法開展質詢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質詢工作的全過程,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使質詢工作成為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質詢工作方案和有關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二)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在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開展質詢工作。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質詢案的,大會秘書處、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受質詢機關應依法作出答覆。

(三)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要以民為本,問計於民,準確反映社會關注和群眾關切,順應形勢要求和實踐需要。要以事實為根據,堅持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把握主要矛盾,強化整改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四)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要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拓寬民主渠道,充分聽取和了解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堅持集體討論,民主科學決策,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矛盾。

二、依法開展質詢工作的內容和範圍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依法開展質詢,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繫,監督支持「一府一委兩院」加強和改進工作。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就下列事項依法提出質詢案:

1.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方面的重大問題;
2.不執行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事項;

  1. 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4.工作中有嚴重失職、瀆職及重大決策失誤方面的問題;

5.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重大問題;

6.對省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和計劃預算等報告審議意見中的重大問題未按規定研究處理的;

7.拒絕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8.其他需要質詢的重大問題。

屬於質詢主體個人利益的事項,已進入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不相關的問題,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之外的事項,不在質詢範圍。
三、依法開展質詢工作的程序

(一)質詢案的提出

1.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五名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質詢案。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並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事項涉及多個國家機關的,應當對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提出,或者對承擔主要職責的國家機關提出。

2.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收到質詢案後,要及時向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和工作方案,需要進入質詢程序的,由人代會臨時黨組或者常委會黨組向省委報告。

(二)質詢案的處理

1.根據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深入研究質詢案的內容,在質詢案啟動答覆前可以協商安排約見受質詢機關負責人,並及時研究提出約見的時間、場所、內容等事項,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後組織約見。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約見,發表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受約見機關負責人應認真負責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2.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約見的結果滿意,要求撤回質詢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由本人簽名。質詢案撤回經大會主席團會議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未簽名的人數仍符合提質詢案法定人數的,該質詢案仍然有效。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將約見情況向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書面報告。

(三)質詢案的答覆

1.需要進入質詢答覆程序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報請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啟動質詢答覆程序。受質詢機關應當按要求做好答覆工作。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進行答覆。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

2.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大會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質詢案,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

3.受質詢機關應當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的時間內答覆,一般應當在本次會議期間答覆,如因提出質詢的問題比較複雜,確實不能在會議期間答覆的,經徵求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並經大會主席團會議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書面答覆或者在之後的常委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

4.在大會主席團會議、常委會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應當邀請提質詢案的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會議,就答覆中不夠清楚的問題進一步提問,發表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回答提問,並且作出說明或者解釋。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以印發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5.質詢答覆後,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對質詢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並現場公布測評結果。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提質詢案的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受質詢機關答覆的情況,決定是否實施特定問題調查等其他形式的監督。

四、依法開展質詢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法開展質詢工作應當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下進行,要通過嚴密、高效、有序的組織程序完成質詢活動。質詢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需要調整工作方案的,應當及時向省委請示。質詢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質詢情況向省委報告。

(二)堅持客觀公正。開展質詢工作要以促進和支持「一府一委兩院」工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以認真負責態度行使監督權,妥善運用質詢手段,注意防止質詢手段的隨意使用,避免謀取私利。質詢過程中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反映工作實際,客觀評價受質詢機關工作。

(三)加強統籌協調。大會秘書處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要做好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認真分析研究質詢案的社會影響和效果,並就質詢案提出的問題、處理意見等情況,及時與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受質詢機關溝通協調。受質詢機關應認真做好答覆質詢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強化整改落實。受質詢機關應在深入研究質詢問題和聽取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基礎上,認真整改落實,並適時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對整改落實情況跟蹤監督,受質詢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採用聽取專項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督促落實。

(五)把握輿論導向。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質詢工作報道方案,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堅持正面宣傳,充分報道受質詢機關認真答覆質詢、切實整改落實情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意見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常委會法工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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