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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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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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青海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9月1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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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依法开展质询工作,是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宪法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要求,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前行。建立完善质询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质量,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内在要求。为规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工作,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 依法开展质询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质询工作的全过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使质询工作成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质询工作方案和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开展质询工作。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质询案的,大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受质询机关应依法作出答复。

(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要以民为本,问计于民,准确反映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顺应形势要求和实践需要。要以事实为根据,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主要矛盾,强化整改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四)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拓宽民主渠道,充分听取和了解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坚持集体讨论,民主科学决策,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

二、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依法开展质询,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监督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质询案:

1.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
2.不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

  1. 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决策失误方面的问题;

5.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重大问题;

6.对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计划预算等报告审议意见中的重大问题未按规定研究处理的;

7.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8.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属于质询主体个人利益的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相关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不在质询范围。
三、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程序

(一)质询案的提出

1.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五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应当对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提出,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

2.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质询案后,要及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方案,需要进入质询程序的,由人代会临时党组或者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

(二)质询案的处理

1.根据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深入研究质询案的内容,在质询案启动答复前可以协商安排约见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并及时研究提出约见的时间、场所、内容等事项,报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约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约见,发表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受约见机关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约见的结果满意,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本人签名。质询案撤回经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未签名的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将约见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三)质询案的答复

1.需要进入质询答复程序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报请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启动质询答复程序。受质询机关应当按要求做好答复工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进行答复。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2.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大会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3.受质询机关应当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一般应当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之后的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4.在大会主席团会议、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就答复中不够清楚的问题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回答提问,并且作出说明或者解释。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印发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5.质询答复后,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质询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现场公布测评结果。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提质询案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是否实施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质询工作应当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下进行,要通过严密、高效、有序的组织程序完成质询活动。质询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调整工作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质询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质询情况向省委报告。

(二)坚持客观公正。开展质询工作要以促进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认真负责态度行使监督权,妥善运用质询手段,注意防止质询手段的随意使用,避免谋取私利。质询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工作实际,客观评价受质询机关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分析研究质询案的社会影响和效果,并就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及时与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受质询机关沟通协调。受质询机关应认真做好答复质询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强化整改落实。受质询机关应在深入研究质询问题和听取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认真整改落实,并适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受质询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听取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

(五)把握舆论导向。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质询工作报道方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充分报道受质询机关认真答复质询、切实整改落实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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