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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議會議員致李述膺電文轉南北議和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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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議員致李述膺等電
陝西省議會議員
楊直、程運鵬、寇之蘇、柏堃、韓春第、王希哲、折克家、劉之潤、劉肇豐、張玉汝、楊嗣震、王浚明、馬嗣援、王壽、王樹楷、□志升、李□文、馬騏、李駿材
中華民國8年(1919年)4月18日
1919年4月18日

  李龍門先生轉唐朱總代表及各代表諸先生鈞鑒:

  和議重開,國人欣望,顧瞻陝局,隱憂方深。先決之問題既未解決善後之條件何由提起。直等代表陝民,忝列議席。今當和會開議之時,溯陝西致禍之由,敢舉陳樹藩諸大罪狀,為我諸公陳之:

  自陳氏督陝,歲無寧日,兵不歸隊,匪不入山。始則縱軍為匪,繼則收匪為軍,軍紀蕩然,民生塗炭。其罪一。甫接督篆,即發省債,殘民以逞,竭澤而漁。購田數百萬,蓄妾十餘人,為一已永久之謀,置全省生靈於不顧。其罪二。且秉性凶殘,居心狠毒,信用私人,摧殘善類,稍非同調,即被逐殺,政綱紊亂,民怨沸騰。其罪三。禁種罌粟,基於中英協約。辛亥以還,委員查禁,例極嚴厲,銷耗幾許國幣,草菅幾許民命,始告肅清。該督及劉鎮華大開煙禁,廣收煙徵。釀國際之交涉,貽陝禍於無窮。其罪四。擅借外債,私購軍火,向來禁令至嚴。該督私向日商借款數百萬元,以南山一帶礦產作抵,購運槍炮,數值巨萬。為個人固權位,為桑梓延戰禍。其罪五。議會為立法機關,負代表民意之責,有監督行政之權。該督視若眼中釘,嗾買公民,任意摧殘。曾經敝會迭電各省,想當共見。其罪六。販賣土藥與播種罌粟,其罪相等。該督在陝省各處設立運販機關,派隊護運,獲利額巨,是禁民放炮,已反縱火。其罪七。自南北和議將開,停戰命令早經頒布,該督違抗命令,破壞和局,致令和議停頓,中外交責。其罪八。

  總其禍陝之罪,罄竹難書。陳氏不去,陝亂未已。直等為民請命,披肝直陳,敢祈諸公俯念陝西八百萬生靈呻吟於陳氏虐政之下之苦,主張即日撤陳樹藩,消後患於無窮,謀永久之和平,陝西幸甚,全國幸甚!

  陝西省議會議員楊直、程運鵬、寇之蘇、柏堃、韓春第、王希哲、折克家、劉之潤、劉肇豐、張玉汝、楊嗣震、王浚明、馬嗣援、王壽、王樹楷、□志升、李□文、馬騏、李駿材。巧。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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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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