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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甘寧邊區寶雞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對釀酒熬糖業的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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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甘寧邊區寶雞分區行政督察
專員公署布告

民字第七號
1950年3月23日

    查釀酒熬糖,耗糧至鉅。本分區向為有名產酒地區,每年所耗糧食不下數萬石,影響民食關係極大。值此春荒缺糧時期,其影響之大,尤非平時可比。茲為避免糧食不正當消耗,調劑春荒缺糧困難,以利於五○年農業大生產起見,特決定自布告之日起,所有各縣(市)鎮釀酒熬糖業,一律禁止繼續製造,至於以前之已製成品仍准發售。但須在布告禁制以後,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登記存酒(糖)數量;存酒(糖)發售完畢後須再向原登記機關註銷。否則以偷稅論處。

   以上望各該行業切實遵照。違者定予嚴懲不貸!

   此布

   代理專員:郭存信

   公元一九五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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