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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宝鸡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对酿酒熬糖业的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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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宝鸡分区行政督察
专员公署布告

民字第七号
1950年3月23日

    查酿酒熬糖,耗粮至钜。本分区向为有名产酒地区,每年所耗粮食不下数万石,影响民食关系极大。值此春荒缺粮时期,其影响之大,尤非平时可比。兹为避免粮食不正当消耗,调剂春荒缺粮困难,以利于五○年农业大生产起见,特决定自布告之日起,所有各县(市)镇酿酒熬糖业,一律禁止继续制造,至于以前之已制成品仍准发售。但须在布告禁制以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存酒(糖)数量;存酒(糖)发售完毕后须再向原登记机关注销。否则以偷税论处。

   以上望各该行业切实遵照。违者定予严惩不贷!

   此布

   代理专员:郭存信

   公元一九五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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