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社會運動辭典/工場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工場法

爲求關於賃銀勞働者的雇傭除去弊害,對勞働契約的制度,從雇傭中生出災害,所規定補償的法律,謂之工場法。例如婦人勞働者之十二時間以上勞働禁止,十二歲以下之幼年童工的使用禁止,災害補償之規定等。對各個資本家之非人道的榨取,防勞働力之衰滅,亦資本家全體之要求,還因勞働階級之對抗的結果而被制定的。在歐美完備的工場法已公布,日本的工場法極不完全,取締僱工之違法方法殆欠妥當,明治四十年布發,大正五年實施,十二年改正還未實施。我國更無所謂工場法,工人完全聽資本家自由剝削。工場閉鎖勞働者爭議的時候,資本家對付勞働者惟一的方法,就閉趨工場大門,實行休業,使勞働者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