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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國攝政王諭飭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愼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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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旨
大清監國攝政王 載灃
宣統三年九月初九日
1911年10月30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九月初十日第六十九號

  監國攝政王鈐章

  九月初九日內閣奉

上諭。資政院奏請頒布明詔。將憲法交院協贊一摺。我朝

列聖相承。深仁厚澤。垂三百年。我

孝欽顯皇后

德宗景皇帝。俯念時艱。深維治本。迭降

明詔。確定爲君主立憲政體。並頒布籌備立憲事宜淸單。按年進行。朕以沖齡入承大統。亦維兢兢業業。用迪

前光。上年十月。該院奏請速開國會。當經明降諭旨。定於宣統五年召集議院。並特派溥倫等迅速纂擬憲法。候朕欽定。茲據該院奏稱。憲法爲君民共守之信條。宜於規定之始。詔進臣民商搉。又稱協贊在纂擬之後。欽定之前。於

先朝聖訓欽定之義。毫無所妨。各等語。著溥倫等敬遵

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愼審議。候朕欽定頒布。用示朝廷開誠布公與民更始之至意。欽此。

  奕劻那桐徐世昌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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