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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請由黃鼎專司留美學生監督一職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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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請由黃鼎專司留美學生監督一職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宣統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報事。

  竊駐美遊學監督一差,前派駐美使館參贊容揆兼辦,二年以來尚稱妥協,惟現在學生日多,事務益繁,非另派專員辦理,不足以專責成而期周密。查有美國大學畢業生黃鼎,福建人,年三十八歲,畢業回國十有四年,歷充山西大學堂、上海梅溪書院及滬寧鐵路等差,教育素有經驗,辦事亦甚勤敏,以之派充駐美遊學監督,洵堪勝任。擬比照使館參贊薪俸,每月庫平銀五百兩,折合美金三百二十元,房租公費每月美金一百元,電報查核等費,應令實用實銷,附粘單據,報明本處查核,分別准駁,以昭核實。除申報學部並咨行駐美出使大臣暨分行外,理合具文呈報鈞部核准備案。須至申者

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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