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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滬警察廳報七月一日竭力保護國民大會等情致內務部警政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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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內務部警政司電
中華民國淞滬警察廳 廳長徐國梁
中華民國8年(1919年)7月3日
1919年7月3日

北京內務部警政司長王鈞覽:

卅代電諒鑒。卅日晚,突有商工學界代表胡劍塵等七人來廳面稱:各團體赴軍署請求,已蒙護軍使面允,定於東日下午一時仍在公共體育場開國民大會,請派警保護等語。廳長即於東日晨親赴護軍使署請示,奉面諭:因各代表要求過甚,不得不為有限制之允許,已囑其遵照本署布告,將宗旨、人數報告官廳等因。旋據該各界聯合會籌備處來函,報告宗旨為拒絕歐會簽字、挽救已失敗之外交。廳長以此次開會既經軍使不得已而允准,各界亦已遵諭將宗旨報明,當即派員警多名在會場竭力防維。計是日各界到場人數約萬餘人,午後一時開會,首由臨時主席李大年報告開會宗旨,繼由濮文彬等演說,要求抄沒曹、章、陸三人家產,以為建築鐵路之費,一餘說大致相同,當時並未表決。二時許排隊外出遊行,勸阻無效,其中學界約千餘人,餘為華租兩界工商兩界之人居多。五時許覆遊行,回場貼出傳單一紙,上列條件八款,並知照各團體各舉代表二人,於冬日上午十時,仍到公共體育場開第三次聯合會,籌議一切進行辦法。察核傳單,措詞極為荒謬,顯有過激黨徒從中構煽,實屬擾亂大局,妨害治安。冬日早晨,廳長即飭派員警在體育場嚴守,無論何人不准入內。一面親赴護軍使署請示,奉諭:嚴行禁阻,並派軍隊協助。嗣後陸續來會者,均被阻止入內。嗣有一百餘人,擬在他處開會,經軍警往阻,卒未開成。

廳長竊念民氣日見囂張,學界倡議於前,商工附和於後,人類龐雜,黨派紛歧,長此擾攘,伊於胡底。若不早定解決辦法,則將來人民隨意要求,禁之則立起風潮,聽之則養癰貽患,辦理困難達於極點。惟有懇請轉陳總、次長迅賜商請中央速定方針宣示,俾有遵守。除仍督飭所屬悉力防禁、隨時稟陳暨分報外,合將該會傳單照錄附呈,仰祈轉陳鑒核。

廳長徐國梁叩。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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