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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快遞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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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快遞條例
制定機關: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滄州市快遞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滄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滄州市快遞條例

(2019年8月27日滄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規範快遞運營服務,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的規劃、服務、安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企業是指經營快遞業務的郵政企業和其他快遞企業。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快遞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快遞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

大型商貿中心、電子商務園區、物流園區等項目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快件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的用地和建設需求。

支持將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用於發展快遞業,建設快遞產業園。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管、國家安全、公安、海關、煙草專賣等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快遞安全信息共享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和檢查,維護快遞業穩定、安全、有序發展。

第六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測評體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及時處理舉報事項。

第七條 快遞機動車輛屬於民生保障車輛。

經市郵政管理部門統一編號和標識的快遞機動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通行證,允許其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不受車號限行限制。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對專用電動三輪車等各類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並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機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以及商業樓宇、住宅區、工業區等封閉管理場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臨時停車、派送等便利。

第九條 快遞行業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快遞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工資薪酬、社會保障等基本權益,同時對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範、作業規範、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取得分支機構名錄。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可以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直接設立或者合作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末端網點經營多個快遞品牌的,由各快遞企業(分支機構)分別向市郵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積極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應用新型包裝技術,使用環保材料,完善包裝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和可循環。

鼓勵快遞企業使用新能源車輛進行快件運輸和收投服務,建立綠色節能低碳運營管理流程和機制。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投遞範圍、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按照服務時限和投遞範圍實行兩次免費投遞。因企業內部誤收投遞範圍以外的快件所產生的轉投費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擔。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後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額外收取投遞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服務時限內完成快件的投遞。同城快件超過承諾時限3日、省內異地和省際快件超過承諾時限7日視為徹底延誤,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在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行業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具有組織標識的服裝和工號牌,並要求其提供服務時統一穿着和佩帶。

從業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文明服務,使用禮貌用語。

第十九條 投遞人員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當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時,投遞人員經收件人(寄件人)允許後,可以採用代收方式,並應當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責任。若產生代收費用,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在住宅小區、商業樓宇、學校、機關等場所設置智能快件箱或者將傳統信報箱更新為智能快件箱。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報送設備設置場所、使用情況等運營信息。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護用戶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用戶信息,不得向其發送與快遞服務無關的商業廣告。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寄遞企業安全防範要求》建立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對本企業的寄遞物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存在拋扔、踩踏等野蠻分揀行為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快件損毀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快遞企業未提供具有組織標識的服裝和工號牌或者其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統一着裝和佩戴工號牌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快遞企業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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