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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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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辦法(試行)》的通知
民辦發〔2018〕32號
2018年12月19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居民家庭經濟狀況

信息部省聯網查詢辦法(試行)》的通知

民辦發〔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工作,加快推進全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更好服務於精準扶貧、精準救助,民政部制定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申請(樣例)

民政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18日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平穩有序推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工作,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構建信息橫向共享、資源上下互補、業務緊密協同的核對模式,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及時性、準確性,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是指在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部收入認定中心」)組織協調下,通過省級核對機構與部收入認定中心之間聯網的方式,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查詢。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工作由部收入認定中心負責實施。

第三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包括居民家庭的戶籍、婚姻登記、遺體火化等基礎信息,以及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車船、醫療、教育等涉及收入、財產和支出等方面的信息。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主要服務於省級民政部門。市、縣有特殊需要的,須經省級民政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四條 省級核對機構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前,應向部收入認定中心提出書面申請。部收入認定中心負責統籌安排和組織實施,並報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備案。

第五條 部收入認定中心和省級核對機構分級負責部省聯網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以及系統維護工作。

省級核對機構要嚴格落實《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由部收入認定中心另行制定)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檢測規範》(由部收入認定中心另行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安全管理規範》(MZ/T 108-2018)相關規定,使用部收入認定中心統一頒發的數字證書對交換數據進行數字簽名和加密。省級核對機構要將電子政務外網的IP地址及時報送部收入認定中心備案。

第六條 部收入認定中心依據相關要求對提出聯網申請的省級核對機構進行入網前檢測,對已聯網的省級核對機構開展不定期巡檢,並通報有關情況。

第七條 聯網的省級核對機構查詢部收入認定中心的信息資源,由部收入認定中心受理並反饋;查詢其他聯網省份信息資源,應通過部收入認定中心轉交待查詢數據和查詢結果。

第八條 聯網的省級核對機構每次提出查詢申請前,應依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資源目錄(以下簡稱「資源目錄」)明確本次查詢需求,並向部收入認定中心提交《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申請》(樣例見附件,以下簡稱《查詢申請》),明確所屬業務類別、查詢人數、查詢信息資源、查詢起止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省級核對機構委託部收入認定中心開展查詢,應確保當地審批機關事先已經取得被查詢人本人或其監護人授權。

省級核對機構應按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檔案管理》(MZ/T 075-2016)規定,對查詢依據性文件進行管理,確保部收入認定中心需要調閱時,能夠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

部收入認定中心將對省級核對機構提交的《查詢申請》與待查詢數據的一致性、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對已查詢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書以及審批機關委託書等查詢依據性文件進行抽查。對於有疑問的查詢申請,部收入認定中心可以拒絕。

第十條 部收入認定中心在收到《查詢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啟動查詢。部收入認定中心和省級核對機構應按照資源目錄所列的反饋期限反饋查詢結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的,部收入認定中心應通知申請查詢的省級核對機構,共同商議解決。

如申請查詢的省級核對機構需要撤銷查詢或對反饋結果存在異議,應向部收入認定中心提出撤銷或覆核申請。

第十一條 省級核對機構應按照《查詢申請》事先載明的用途使用查詢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提供給除委託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其中委託單位是指委託核對機構開展信息核查的單位。

第十二條 部收入認定中心定期發布資源目錄。資源目錄包括部收入認定中心可供查詢的信息和聯網省級核對機構上報的可供查詢的信息。

第十三條 聯網省級核對機構應及時上報可供其他省份查詢的本區域各級信息資源,報送要求見《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  省級核對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部省聯網查詢申請

(樣例)

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我單位受          (審批機關)委託,因         業務,現申請你單位協助我單位對        等      人的相關信息(詳見附表)予以查詢       。(審批機關)已獲得被查詢人本人或其監護人書面授權,且授權範圍為全國各核對機構。被查詢人員名單以     年   月   日提交的        電子數據為準。

請予以協助為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附表

註:1.本表必須依據信息資源目錄進行填寫。

2.信息提供方為必填項,用來確定對應查詢內容的提供方,填寫內容限定為「全國」、「部中心」和省份名稱。如填「全國」,表示需要所有能夠提供「內容類別」對應信息的單位進行查詢;如填「部中心」,表示需要部收入認定中心提供「內容類別」對應的信息;如填「山東」,表示需要山東省民政廳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指導中心提供「內容類別」對應的信息。

3.內容類別為必填項,用來確定所要查詢內容的類別。由於部收入認定中心和各省份所能提供的信息存在差異,因此具體內容項以資源目錄所列為準。

4.時間範圍表示查詢的時間範圍,如查詢某一天的信息,則填寫具體日期,格式為YYYY/MM/DD,如查詢某一時間段的信息,則填寫起始和截止日期,格式為YYYY/MM/DD-YYYY/MM/DD,如查詢最新數據,則不填寫任何內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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