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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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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18〕32号
2018年12月19日
发布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工作,加快推进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更好服务于精准扶贫、精准救助,民政部制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申请(样例)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平稳有序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构建信息横向共享、资源上下互补、业务紧密协同的核对模式,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及时性、准确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是指在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收入认定中心”)组织协调下,通过省级核对机构与部收入认定中心之间联网的方式,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工作由部收入认定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括居民家庭的户籍、婚姻登记、遗体火化等基础信息,以及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船、医疗、教育等涉及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方面的信息。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主要服务于省级民政部门。市、县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省级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前,应向部收入认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部收入认定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并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备案。

第五条 部收入认定中心和省级核对机构分级负责部省联网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以及系统维护工作。

省级核对机构要严格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由部收入认定中心另行制定)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检测规范》(由部收入认定中心另行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MZ/T 108-2018)相关规定,使用部收入认定中心统一颁发的数字证书对交换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和加密。省级核对机构要将电子政务外网的IP地址及时报送部收入认定中心备案。

第六条 部收入认定中心依据相关要求对提出联网申请的省级核对机构进行入网前检测,对已联网的省级核对机构开展不定期巡检,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联网的省级核对机构查询部收入认定中心的信息资源,由部收入认定中心受理并反馈;查询其他联网省份信息资源,应通过部收入认定中心转交待查询数据和查询结果。

第八条 联网的省级核对机构每次提出查询申请前,应依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明确本次查询需求,并向部收入认定中心提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申请》(样例见附件,以下简称《查询申请》),明确所属业务类别、查询人数、查询信息资源、查询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省级核对机构委托部收入认定中心开展查询,应确保当地审批机关事先已经取得被查询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

省级核对机构应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MZ/T 075-2016)规定,对查询依据性文件进行管理,确保部收入认定中心需要调阅时,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部收入认定中心将对省级核对机构提交的《查询申请》与待查询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已查询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审批机关委托书等查询依据性文件进行抽查。对于有疑问的查询申请,部收入认定中心可以拒绝。

第十条 部收入认定中心在收到《查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查询。部收入认定中心和省级核对机构应按照资源目录所列的反馈期限反馈查询结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的,部收入认定中心应通知申请查询的省级核对机构,共同商议解决。

如申请查询的省级核对机构需要撤销查询或对反馈结果存在异议,应向部收入认定中心提出撤销或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核对机构应按照《查询申请》事先载明的用途使用查询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提供给除委托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其中委托单位是指委托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查的单位。

第十二条 部收入认定中心定期发布资源目录。资源目录包括部收入认定中心可供查询的信息和联网省级核对机构上报的可供查询的信息。

第十三条 联网省级核对机构应及时上报可供其他省份查询的本区域各级信息资源,报送要求见《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省级核对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申请

(样例)

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我单位受          (审批机关)委托,因         业务,现申请你单位协助我单位对        等      人的相关信息(详见附表)予以查询       。(审批机关)已获得被查询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授权,且授权范围为全国各核对机构。被查询人员名单以     年   月   日提交的        电子数据为准。

请予以协助为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表

注:1.本表必须依据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填写。

2.信息提供方为必填项,用来确定对应查询内容的提供方,填写内容限定为“全国”、“部中心”和省份名称。如填“全国”,表示需要所有能够提供“内容类别”对应信息的单位进行查询;如填“部中心”,表示需要部收入认定中心提供“内容类别”对应的信息;如填“山东”,表示需要山东省民政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提供“内容类别”对应的信息。

3.内容类别为必填项,用来确定所要查询内容的类别。由于部收入认定中心和各省份所能提供的信息存在差异,因此具体内容项以资源目录所列为准。

4.时间范围表示查询的时间范围,如查询某一天的信息,则填写具体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查询某一时间段的信息,则填写起始和截止日期,格式为YYYY/MM/DD-YYYY/MM/DD,如查询最新数据,则不填写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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