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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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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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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12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對審理變造、倒賣變造郵票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對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郵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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