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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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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2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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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12月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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