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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坤尋釁滋事案 (2019) 黑 2701 刑初 71 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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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坤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19) 黑 2701 刑初 71 號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30日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9) 黑 2701 刑初 71 號

公訴機關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坤,男,漢族,1983 年 2 月 8 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大學文化,無固定職業,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2019 年 4 月 3 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019 年 4 月 17 日因涉嫌犯誹謗罪被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 4 月 30 日因涉嫌犯誹謗罪被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加格達奇區看守所。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以大加檢訴刑訴 [2019] 71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坤犯誹謗罪,於 2019 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9 年 9 月 29 日以大加檢訴刑變訴 [2019] 7 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姜坤犯尋釁滋事罪。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王連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坤常年使用翻牆軟件,用於瀏覽境外推特網站,2014 年開始姜坤在推特上關注一些反華勢力,因其經常觀看境外反華勢力攻擊污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視頻、文章,使其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產生了仇視思想。從 2014 年至今,姜坤使用電腦、手機在境外推特網賬號散布、污衊、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有害信息共計 1,434 條,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造成了惡劣的國際影響。

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姜坤常年使用翻牆軟件,瀏覽境外推特網站。2014 年開始姜坤在推特上關注一些反華勢力,經常觀看境外反華勢力攻擊、污衊黨和國家有關制度和政策的視頻、文章,因而對我國現行社會制度產生了仇視思想。從 2014 年至今,姜坤使用電腦、手機登錄境外推特網賬號散布、污衊、攻擊黨和國家的評論、文章,有害信息共計 1,434 條。被告人姜坤編造虛假信息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策,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經偵查,被告人姜坤於 2019 年 4 月 3 日在鐵東大街 2511 號平房內,被加格達奇區公安局抓獲。

公安機關於 2019 年 7 月 19 日依法對被告人姜坤進行精神鑑定。經鑑定,被告人姜坤作案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坤編造虛假信息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策,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當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姜坤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坤自 2014 年開始,使用翻牆軟件,瀏覽境外推特網站,並在推特上關注一些反華勢力,同時觀看境外反華勢力攻擊、污衊黨和國家有關制度和政策的視頻、文章,因而對我國現行社會制度產生了仇視。從 2014 年至今,姜坤使用電腦、手機登錄境外推特網賬號進行散布、污衊、攻擊黨和國家的評論、文章。有害信息共計 1,434 條,被告人姜坤編造虛假信息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策,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經偵查,被告人姜坤於 2019 年 4 月 3 日在鐵東大街 2511 號平房內,被加格達奇區公安局抓獲。

公安機關於 2019 年 7 月 19 日依法對被告人姜坤進行精神鑑定。經鑑定,被告人姜坤作案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犯罪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質證查實,本院予以確認下列證據證實:

1. 物證台式電腦機箱、筆記本電腦、手機;

2. 書證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線索通報、戶籍證明、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關於對推特網絡賬號網絡在線提取的情況說明、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網絡在線提取報告書等;

3. 被告人姜坤的供述與辯解;

4. 司法鑑定意見書;

5. 加格達奇區公安局現場勘查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坤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散布、起鬨鬧事,損害國家形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發後,被告人姜坤認罪、悔罪,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4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聯想牌筆記本電腦一部、黑白色台式電腦主機箱一台、諾基亞智能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延成
審判員 馬國峰
審判員 沈洪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蔣艷萍

本判決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並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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