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坤寻衅滋事案 (2019) 黑 2701 刑初 71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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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坤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19) 黑 2701 刑初 71 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9) 黑 2701 刑初 71 号

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坤,男,汉族,1983 年 2 月 8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2019 年 4 月 3 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019 年 4 月 17 日因涉嫌犯诽谤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 4 月 30 日因涉嫌犯诽谤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 [2019] 7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坤犯诽谤罪,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 年 9 月 29 日以大加检诉刑变诉 [2019] 7 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姜坤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连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坤常年使用翻墙软件,用于浏览境外推特网站,2014 年开始姜坤在推特上关注一些反华势力,因其经常观看境外反华势力攻击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视频、文章,使其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产生了仇视思想。从 2014 年至今,姜坤使用电脑、手机在境外推特网账号散布、污蔑、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害信息共计 1,434 条,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姜坤常年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推特网站。2014 年开始姜坤在推特上关注一些反华势力,经常观看境外反华势力攻击、污蔑党和国家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视频、文章,因而对我国现行社会制度产生了仇视思想。从 2014 年至今,姜坤使用电脑、手机登录境外推特网账号散布、污蔑、攻击党和国家的评论、文章,有害信息共计 1,434 条。被告人姜坤编造虚假信息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策,并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经侦查,被告人姜坤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在铁东大街 2511 号平房内,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抓获。

公安机关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依法对被告人姜坤进行精神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姜坤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坤编造虚假信息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策,并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坤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坤自 2014 年开始,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推特网站,并在推特上关注一些反华势力,同时观看境外反华势力攻击、污蔑党和国家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视频、文章,因而对我国现行社会制度产生了仇视。从 2014 年至今,姜坤使用电脑、手机登录境外推特网账号进行散布、污蔑、攻击党和国家的评论、文章。有害信息共计 1,434 条,被告人姜坤编造虚假信息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策,并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经侦查,被告人姜坤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在铁东大街 2511 号平房内,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抓获。

公安机关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依法对被告人姜坤进行精神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姜坤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

1. 物证台式电脑机箱、笔记本电脑、手机;

2. 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线索通报、户籍证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对推特网络账号网络在线提取的情况说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网络在线提取报告书等;

3. 被告人姜坤的供述与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坤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散布、起哄闹事,损害国家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坤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4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黑白色台式电脑主机箱一台、诺基亚智能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延成
审判员 马国峰
审判员 沈洪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艳萍

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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