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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武漢市稅務局違反國家統一稅法擅自製定下發「120條」情況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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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武漢市稅務局違反國家統一稅法擅自製定下發「120條」情況酌通報
國稅發〔1995〕26號
1995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布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長春稅務學院:

  1994年4月8日,原武漢市稅務局以《稅收文件法規匯編特輯》(內部文件,不得翻印和外傳)的形式制定下發了供科(股)、所長以上幹部掌握執行的《關於實施新稅制及搞好企業的稅收政策措施意見》(《意見》共計120條,以下簡稱"120條")。現經國家稅務總局查實,在120條政策措施中,屬於違反國家統一稅法、擅自製定的稅收政策有63條:屬於自行放寬稅收政策、部分有問題的有13條。這些法規和做法嚴重干擾了新稅制的貫徹執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決定:

  一、對因執行"120條"而掛帳欠交的1.19億元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款,責成武漢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全國統一稅法法規限期清欠催收,全部徵收入庫;

  二、對因執行"120條"而少征的0.15億增值稅款(現已無法收回),請財政部按財政管理體製法規扣減地方財力。

  三、1994年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是統一稅法,以達到公平稅負、平等競爭。但新稅制剛剛執行,原武漢市稅務局不請示報告,未經授權擅自製定與稅法和中央政策相牴觸的稅收政策,這是完全錯誤的,現通報全國。原主要領導要作書面檢查,並上報總局。

  在此,總局重申,為了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嚴肅性,各地必須切實糾正執法走樣、自行其是的做法,使新稅制真正落實到位。絕不允許擅自改變稅率和稅法法規,變相減稅免稅,降低稅收負擔。各地要認真開展新稅制執法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該糾正的要堅決糾正;對問題嚴重而不報告、且不糾正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附件: 武漢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停止執行和認真檢查糾正違背統一稅法錯誤行為的報告(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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