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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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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酌通报
国税发〔1995〕26号
1995年2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4年4月8日,原武汉市税务局以《税收文件法规汇编特辑》(内部文件,不得翻印和外传)的形式制定下发了供科(股)、所长以上干部掌握执行的《关于实施新税制及搞好企业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意见》共计120条,以下简称"120条")。现经国家税务总局查实,在120条政策措施中,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的税收政策有63条:属于自行放宽税收政策、部分有问题的有13条。这些法规和做法严重干扰了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因执行"120条"而挂帐欠交的1.19亿元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责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税法法规限期清欠催收,全部征收入库;

  二、对因执行"120条"而少征的0.15亿增值税款(现已无法收回),请财政部按财政管理体制法规扣减地方财力。

  三、1994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统一税法,以达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但新税制刚刚执行,原武汉市税务局不请示报告,未经授权擅自制定与税法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税收政策,这是完全错误的,现通报全国。原主要领导要作书面检查,并上报总局。

  在此,总局重申,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必须切实纠正执法走样、自行其是的做法,使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和税法法规,变相减税免税,降低税收负担。各地要认真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对问题严重而不报告、且不纠正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附件: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和认真检查纠正违背统一税法错误行为的报告(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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