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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能源關於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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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能源部關於
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8〕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1988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原則同意能源部《關於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的報告》,請能源部協同該公司抓緊組建工作。

  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是石油工業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變革,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邁出的重要一步。石油、天然氣是國家重要而緊缺的能源和優質化工原料。總公司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能源工業的方針政策,促進石油工業的持續穩定增長,努力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把總公司逐步辦成真正的經濟實體。總公司要按照《工業企業法》的規定,支持基層企業行使經營自主權,進一步增強企業自我發展的活力。總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請有關地區和部門予以支持。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在國家計劃中單列戶頭。關於總公司提出的發展石油工業的若干政策,以及調整某些石油企業的錄屬關係和財務管理體制等問題,請能源部與有關部門另行研究。

能源部關於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的報告
(1988年6月25日)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石油工業部,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我們制定了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簡稱總公司)組建方案,現報告如下:

  一、總公司組建的指導思想

  總公司根據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加快和深化改革,增強石油工業自我發展的能力,並為今後進一步改革打好基礎的要求進行組建。

  總公司建立以後,原石油工業部的政府職能(包括制定發展戰略、長遠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和法規,確定石油對外合作區域,以及組織協調、檢查監督等),移交能源部行使。原石油工業部在國家陸地全境(包括島嶼、海灘、水深0-5米極淺海在內,以下簡稱陸上)石油、天然氣的生產建設和經營管理職能,由總公司行使,並承擔能源部和其他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部分政府管理職能。

  在總公司內部,按照《工業企業法》的規定,繼續擴大所屬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積極引進競爭機制,全面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不斷改善總公司與所屬企業的經營機制,使陸上石油、天然氣工業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

  二、總公司的性質與任務

  總公司由能源部歸口管理,在國家計劃中單列戶頭;在業務工作上,可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關係。

  總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並逐步過渡到按經濟實體經營;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統負盈虧。

  總公司依據政府授權,負責規劃、組織、管理和經營陸上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生產建設以及與油氣共生或鑽遇的其他礦藏的開採、利用工作。

  總公司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能源的方針、政策,加強油氣勘探和開發,不斷提高生產建設水平、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負責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指令性和指導性計劃任務,保證石油、天然氣工業持續穩定增長,努力適應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發展的要求。

  總公司繼續實行並不斷完善原油產量包幹和天然氣商品量包幹政策,努力實現兩個主要目標:(一)在生產建設方面,主要依靠陸上油氣田勘探和開發,加上海上石油在內,確保今後五年每年增產原油三百萬噸。(二)在經營管理方面,繼續深化改革,提高經濟效益,挖掘內部潛力,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不斷增強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努力加快油氣生產發展步伐。

  總公司的主要職責

  總公司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同能源部研究並提出陸上石油、天然氣工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國家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國油氣儲量、產量的統計工作。

  (二)經營和管理陸上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和生產建設工作,以及以重油、高含臘油等特種油為主的綜合利用和多種經營工作。依據國務院規定的包幹部門審批權限,由能源部授權繼續審定和實施相應的工程項目。

  (三)經營和管理全國石油、天然氣運銷工作,安排油氣產、運、銷之間的銜接和平衡。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經營銷售國家規定的統配商品量以外的油氣及油氣產品、副產品和多種經營產品,並按有關規定實行定價管理。

  (四)管理陸上石油、天然氣企事業單位,對國家承擔生產和經濟責任。各企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賦。企業上交國家財政的年度納稅額,由總公司與財政部統一清算。

  (五)統一經營和歸口管理在國家批准的陸上特定區域內,與外國公司合作勘探、開發油氣田,與外商進行談判簽約,經國家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按照平等互利原則,參加國外的油氣合作勘探、開發活動。

  (六)經營和管理與國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其中,包括經營(或與外貿部門聯合經營)超產原油出口,經營油氣產品及副產品、化工產品、石油技術、工程承包、材料設備、儀器儀表、零配件和勞務等進出口,以及科技合作、學術交流、合資經營、合作生產和有關的其他外事工作。按照政府規定,承擔有關的雙邊經濟項目。

  (七)根據國家石油、天然氣工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長遠性課題研究、重大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應用推廣工作。依據國家規定,管理有關油氣生產建設及其專用裝備的技術規範、標準化工作。

  (八)制訂和實施石油教育發展規劃,管理所屬石油院校工作,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

  (九)協助能源部具體辦理全國油氣勘查許可證、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頒發工作,以及國家批准的對外合同區內合作勘探、開發許可證的頒發工作,並進行有關的監督和管理。

  (十)依據國家規定,管理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察、勞動工資、產品和工程質量、節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經濟保衛工作。經營和管理所屬企業石油專用設備和物資的製造、開發及供應工作。

  (十一)依據國家規定,培訓、考核和任免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組織和推動所屬單位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育符合「四有」要求的職工隊伍。

  四、總公司內部管理體制

  總公司及錄屬的企業都是經濟實體。按照改革與發展的要求,在勘探、開發和生產建設上實行統一規劃、計劃和部署,在資金上統一組織籌措並對國家統負盈虧;同時在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中,合理劃小核算單位,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積極引進競爭機制,下放權力,實行分散靈活的經營,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在近期國家對石油工業仍保持直接控制條件下,逐步建立起符合石油工業特點和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具有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能力的、能夠參與國際競爭的新型生產經營機制。

  (一)進一步完善原油產量包幹、天然氣商品量包幹體制。在國內油氣價格實行「雙軌制」的條件下,總公司按國家確定的原油產量(包括貢獻商品原油量)、天然氣商品量的包幹基數,向國家實行承包。各油氣田按總公司核定的包幹基數,向總公司實行承包,並負責完成總公司下達的年度油氣生產計劃。

  (二)全面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總公司建立新區油氣勘探風險基金,各油氣田勘探投資實行單獨核算。在這個基礎上,各油氣田開發建設和生產工作,由單一的原油產量、天然氣商品量包幹責任制,改為產量、商品量、經濟效益綜合承包經營責任制,並按承包效益核定各單位的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同時對其他石油企事業單位,也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三)在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總公司與所屬單位實行分級分權管理。總公司要着重抓好五個方面的經營管理工作:一是新區油氣勘探和資源接替,二是原油、天然氣生產、運銷和平衡,三是對外合作和進出口,四是資金(包括外資)籌措、融通和平衡,五是標準、規範和專業技術服務。所屬企事業單位生產建設、自有資金使用、機構設置、幹部使用和勞動工資分配等,均按有關規定自主經營和管理,總公司負責檢查和監督。

  (四)改革現有油氣田「大而全」的管理體制,調整全行業生產組織結構。按照以油氣勘探、開發為主體,專業技術服務社會化的方向,分兩步進行改革:第一步,各油氣田向二級單位下放生產經營自主權,逐步做到油氣勘探、開發和生產建設部門與施工作業部門分開,把 物探、鑽井、測井、油建、作業、機修、運輸等部門,轉變為企業內部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單位,以發展企業內部的競爭機制;第二步,將從事石油專業工程和作業的部門,進一步轉變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這些單位與油氣田建立合同承包關係,發展全行業範圍內的競爭機制,積極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

  (五)總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全面實行經理、廠長、院(所)長負責制,以及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任期終結審計制,並加強企業內部的民主管理,發揮職工的主人翁作用。

  五、總公司機構設置

  總公司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組建。主要是:加強宏觀控制,搞活微觀管理;加強經營職能,講求經濟效益;減少管理層次,避免分工過細和重複交叉,提高工作效率;努力為基層企業服務,特別是提供各種科學技術指導和專業技術服務。

  (一)總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全面負責總公司工作,對國家負責。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二)總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擬設計劃部、財務部、勘探部、開發生產部、基建工程部、經營銷售部、裝備部、科技發展部、人事教育部、企業管理部、勞動工資部、審計部、監察室、外事局、油氣資源管理局、辦公廳、行政事務部等職能部門。

  總公司設立老幹部局,人員不進入行政序列和編制。

  (三)在總公司錄屬下,保留原石油部直屬的一些經營性專業公司。今後根據深化改革和工作發展需要,擬再設立一些經營性專業公司。這些公司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四)原石油部在京的直屬事業單位,歸總公司領導。

  為了增強總公司和下屬企業的活力,促進油氣增產,建議國家調整某些石油企業的隸屬關係和財務管理體制,並採取一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自主經營、稅收、投資、價格和進出口等方面給予支持。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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