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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七五」期間以煤代油計劃安排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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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七五」期間以煤代油計劃安排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5〕76號
1985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七五」期間

以煤代油計劃安排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召集有關部門對國務院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關於「七五」以煤代油計劃安排的報告》作了研究,現將研究確定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繼續實行以煤代油的政策。自一九八一年國務院決定實行這項政策以來,五年累計壓油二千三百六十萬噸,淨得利潤九十四億元,創匯二十億美元。其中用於發展能源交通及配套工程七十七億元。實踐證明,這是一項成功的政策,「七五」期間要繼續實行。

二、「七五」期間安排規模為一千一百八十二萬噸壓油量的壓油工程,五年累計壓油六千六百萬噸,淨得利潤二百二十五億元,創匯五十億美元,其中用於基本建設一百七十億元。

三、為保證專用資金有穩定的來源,重申原定的油改煤的方針、政策不變。在「七五」期間,國內石油價格調整後,調價部分,扣除補償油田成本提高部分外,全部上繳財政。財政部在國家基建投資之外,如數作為追加煤代油專項基建投資撥款處理。稅收仍按原有辦法,在還款期間內,繳納產品稅,免繳所得稅、調節稅。

四、「七五」期間以煤代油投資繼續實行撥款改貸款,收回的貸款仍作為煤代油專項資金繼續用於能源交通建設。但收回的貸款,只能貸出一次。在收支管理上,仍由財政部列收列支,將收回的貸款,如數作為能源交通建設專款撥給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使用。對這部分新增基建投資所需「三材」和代油煤仍採取自籌的辦法,不占國家計劃內的統配資源,形成自我循環,發展能源交通事業。

五、關於外匯留成問題,從今年開始,油改煤出口油所創外匯,國家提取百分之五十,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留成百分之五十,用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外匯不夠時,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可向國家申請外匯額度。

六、以煤代油專項資金,仍由建設銀行代收代支,建設銀行對辦理撥改貸可收取少量手續費。

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進一步把以煤代油這項工作搞好,以促進我國能源交通事業的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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