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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七五”期间以煤代油计划安排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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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七五”期间以煤代油计划安排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5〕76号
1985年11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七五”期间

以煤代油计划安排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有关部门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关于“七五”以煤代油计划安排的报告》作了研究,现将研究确定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以煤代油的政策。自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决定实行这项政策以来,五年累计压油二千三百六十万吨,净得利润九十四亿元,创汇二十亿美元。其中用于发展能源交通及配套工程七十七亿元。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成功的政策,“七五”期间要继续实行。

二、“七五”期间安排规模为一千一百八十二万吨压油量的压油工程,五年累计压油六千六百万吨,净得利润二百二十五亿元,创汇五十亿美元,其中用于基本建设一百七十亿元。

三、为保证专用资金有稳定的来源,重申原定的油改煤的方针、政策不变。在“七五”期间,国内石油价格调整后,调价部分,扣除补偿油田成本提高部分外,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在国家基建投资之外,如数作为追加煤代油专项基建投资拨款处理。税收仍按原有办法,在还款期间内,缴纳产品税,免缴所得税、调节税。

四、“七五”期间以煤代油投资继续实行拨款改贷款,收回的贷款仍作为煤代油专项资金继续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但收回的贷款,只能贷出一次。在收支管理上,仍由财政部列收列支,将收回的贷款,如数作为能源交通建设专款拨给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使用。对这部分新增基建投资所需“三材”和代油煤仍采取自筹的办法,不占国家计划内的统配资源,形成自我循环,发展能源交通事业。

五、关于外汇留成问题,从今年开始,油改煤出口油所创外汇,国家提取百分之五十,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留成百分之五十,用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外汇不够时,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可向国家申请外汇额度。

六、以煤代油专项资金,仍由建设银行代收代支,建设银行对办理拨改贷可收取少量手续费。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把以煤代油这项工作搞好,以促进我国能源交通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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