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1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湖南省各縣(市)鄉(鎮)保長交代施行規則第十一條聲請查封前任鄉(鎮)保長本人或其繼承人財產之公文書,不能據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1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1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湖南省各縣(市)鄉(鎮)保長交代施行規則第十一條聲請查封前任鄉(鎮)保長本人或其繼承人財產之公文書,不能據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