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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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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來函所稱應以乙、丑兩說為是,惟抗告並無明文限制,自不適用民事訴訟律第五六六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