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来函所称应以乙、丑两说为是,惟抗告并无明文限制,自不适用民事诉讼律第五六六条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