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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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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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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北京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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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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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編輯]

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編輯]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編輯]

《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正案》修正)[編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需要設定罰款的,設定罰款的限額為3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時,可以在前條規定的罰款限額內,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不同幅度的罰款。

第四條 法律、法規已經設定了罰款,規章需要在其範圍內作具體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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