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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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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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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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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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编辑]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编辑]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编辑]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编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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