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兩廣總督張鳴岐示諭盡法懲辦獨立舉動保廣東省城治安告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兩廣總督張鳴岐為摘除西關河南獨立旗燈告示 告示
宣統三年九月九日
1911年10月30日於廣東省城
發布機關:大清兩廣總督 張鳴岐

為出事曉諭事:

照得本月初八晚,西關一帶,遍樹獨立旗燈,無知愚民一倡百和,不特未明獨立為悖逆之事,方且以為籍保身家,謬妄可恨,愚亦復可矜。當經出示曉諭,所有居民商店,立即摘去旗燈,准其悔過自新。現據巡著各區稟報,均己律遵辦,足見人心無他。惟此等舉動,在愚民雖出於誤受誘惑,其中必有不法匪徒主謀煽動,希擾亂人心,乘機逞亂。經本督院詳加訪查,是日先已有人借善堂為名,開會集叢,倡為此等謬說,並糾集無賴,挨戶喧,侍強劫制,以致良成此等怪謬之舉。除將為首主謀之人嚴飭軍警切實査拿,盡法懲辦,以昭炯戒,其餘誤被誘惑之商店居民,既經悔過自新,淮其概不追究。合行出示曉,為此示諭諸色人等知悉,一體遵照。

嗣後務須各安本份,毋得聽信謠言,妄自擾亂,致蹈罪戾。現値鄂亂影響,人心惶惑,亟應加意靜。本督院有守土之責,凡有謹守秩序,共保治安者,本督院當與全省紳商士庶共維持之;如有謠惑人心,妨害治安,本督院當與全省紳商士庶抵禦之。

務各共體此意,保存大局,毋違!特示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