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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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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條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的規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1996年年底以前進行換屆選舉。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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