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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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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8月9日)

  第一條 內務總長。管理地方行政選舉賑恤救濟慈善感化人戶土地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禮俗宗敎及衞生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地方長官。

  第二條 內務都職員。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置職員如左。

  技正(薦任)技士(委任)

  第三條 技正四人。技士十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四條 內務部置左列各司。

  民政司 職方司 警政司 土木司 禮俗司 衞生司

  第五條 民政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濟事項。二、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共團體之行政及經濟事項。三、關於選舉事項。四、關於貧民賑恤事項。五、關於罹災救濟事項。六、關於貧民習藝所、感化所、盲啞收容所、瘋癲收容所之設置廢止及管理事項。七、關於育嬰恤嫠及其他慈善事項。八、關於國籍及戶籍事項。九、關於人民移殖事項。十、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第六條 職方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行政區劃事項。二、關於官地收放事項。三、關於民地調査事項。四、關於土地圖誌事項。

  第七條 警政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行政警察事項。二、關於高等警察事項。三、關於著作出版事項。

  第八條 土木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本部直轄土木工程事項。二、關於地方及其他公共土木工程事項。三、關於本部直轄工程經費及補助地方工程經費之調査事項。四、關於道路橋梁之修繕及調査事項。五、關於河隄海港及其他水道工程事項。六、關於土地收用事項。

  第九條 禮俗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禮制事項。二、關於祀典行政事項。三、關於祠廟事項。四、關於宗敎事項。五、關於褒揚節義及其他整飭風俗事項。六、關於保存古物事項。

  第十條 衞生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傳染病地方病之預防、種痘、及其他公衆衞生事項。二、關於車船檢疫事項。三、關於醫士藥劑士業務之監查事項。四、關於藥品及賣藥營業之檢查事項。五、關於衞生會地方衞生組合、及病院事項。

  第十一條 內務部主事員額。至多不得逾七十人。

  第十二條 內務部參事僉事主事定額。以部令定之。

  第十三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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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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