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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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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馀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第六十一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二十七会员国组织之。
“二、除第三项所规定外,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九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
No 8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