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强烈谴责中共诱拉我邦交国、破坏两岸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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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呼吁中共尊重台湾民主选举结果、理性面对两岸新局 陆委会强烈谴责中共诱拉我邦交国、破坏两岸现状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05号
作者: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
中华民国113年(2024年)1月15日
中国大陆民航局今(30)宣布取消M503航线自北向南飞行偏置,和启用M503航线W122、W123衔接航线由西向东运行。大陆委员会说明如下:

  大陆委员会今(15)日针对中共操作我邦交国诺鲁与我断交,并与北京当局复交,发表严正声明:

  一、对于中共刻意选择在中华民国顺利完成第8次总统直接民选、国际社会一致赞扬台湾再次创造重要民主成就之际,操弄“金钱外交”,利诱诺鲁与我断交,意图打压中华民国国际空间与主权地位的作法,陆委会予以强烈谴责。

  二、陆委会正告北京当局,夺取中华民国的邦交国,并不会获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反而让世人更加清楚地了解台湾 的民主成就,及对国际社会所做之贡献,让台湾获得更多来自全球的友谊与支持,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呼吁中 共应立即停止此种损人不利己的零和思维。

  三、政府未来将持续强化台湾坚毅韧性,团结朝野各界,持续与友邦和理念相近国家合作,致力维护区域与台海和平稳定,以实际行动捍卫台湾应有国际地位与权利。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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