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強烈譴責中共誘拉我邦交國、破壞兩岸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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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呼籲中共尊重台灣民主選舉結果、理性面對兩岸新局 陸委會強烈譴責中共誘拉我邦交國、破壞兩岸現狀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05號
作者: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2024年)1月15日
中國大陸民航局今(30)宣布取消M503航線自北向南飛行偏置,和啟用M503航線W122、W123銜接航線由西向東運行。大陸委員會說明如下:

  大陸委員會今(15)日針對中共操作我邦交國諾魯與我斷交,並與北京當局復交,發表嚴正聲明:

  一、對於中共刻意選擇在中華民國順利完成第8次總統直接民選、國際社會一致讚揚台灣再次創造重要民主成就之際,操弄「金錢外交」,利誘諾魯與我斷交,意圖打壓中華民國國際空間與主權地位的作法,陸委會予以強烈譴責。

  二、陸委會正告北京當局,奪取中華民國的邦交國,並不會獲得國際社會的尊重,反而讓世人更加清楚地瞭解台灣 的民主成就,及對國際社會所做之貢獻,讓台灣獲得更多來自全球的友誼與支持,公道自在人心,我們呼籲中 共應立即停止此種損人不利己的零和思維。

  三、政府未來將持續強化台灣堅毅韌性,團結朝野各界,持續與友邦和理念相近國家合作,致力維護區域與台海和平穩定,以實際行動捍衛台灣應有國際地位與權利。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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