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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务局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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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务局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24日
1912年7月2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二十五日第八十六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25日)

  第一条 蒙藏事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管理蒙藏事务。

  第二条 蒙藏事务局置职员如左。

  总裁(简任)副总裁(简任)参事(荐任)秘书(荐任)佥事(荐任)主事(委任)执事官(委任)

  第三条 总裁一人。综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副总裁一人。辅助总裁整理局务。

  第五条 参事二人。承总裁之命。掌拟订及审议法律命令案事务。

  第六条 秘书二人。承总裁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七条 佥事八人。承总裁之命。分掌局务。

  第八条 主事十二人。承长官之命。辅助佥事。分掌局务及翻译事务。

  第九条 执事官四人。承长官之命。掌接待及传译语言事务。

  第十条 蒙藏事务局。得商承国务总理。酌设顾问。作为名誉职。

  第十一条 蒙藏事务局。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蒙藏事务局。附设蒙藏硏究会。掌硏究调查蒙藏一切事宜。其组织法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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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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