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单一陈情系统回复通知信(W10-1120515-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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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单一陈情系统回复通知信(W10-1120515-00035)

案件编号:W10-1120515-00035
案件主旨:谘询关于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三段303至305号前骑楼违规摆摊问题
具体内容:
承办机关好,
一、反应事项:
1.在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三段303至305号前(面向捷运文湖线方向处及面向SOGO复兴店方向、宝雅及BRAND OFF店家前),长久以来,包含但不限于财团法人台湾耶和华见证人(统一编号03720411)、财团法人台湾北区耶和华见证人(统一编号14938035)在上开地址外骑楼、人行道(非属建筑物下方位置)等处,以手推车形式之书架方式摆设摊位。(附件照片参照)
2.上述违规行为,经本人数度包含但不限于112年(下同)1月19日13时27分、2月7日9时41分、3月27日15时54分、4月19日12时34分、4月25日10时12分、5月2日11时39分等向辖区分局报案检举,然此违规行为仍不时在相同地点发生。
3.本人曾向现场之违规行为人告知此处系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下称道交条例)第3条第1项第1款、第3款定义之道路范围,其所属行为恐已触犯道交条例报含但不限于第82条第1项第1款、第3款、第10款等违规事项,但往往未能制止违法行为。
4.现场违规行为人,往往以其行为未涉及营利、其为经内政部合法登记之宗教财团法人或该骑楼属于私人产权等为由,表示可借此阻却违法事由。

二、询问事项
5.承4,按交通部110.10.06.交路字第1100028537号函说明要旨参照,该处是否因骑楼范围产权属于私人,而有例外不在道交条例所管辖范围?
6.行为人上开行为,是否已违反道交条例报含但不限于第82条第1项第1款、第3款、第10款等违规事项?
7.经内政部合法立案之宗教团体、无营利行为等事由,是否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

以上问题,还请承办单位予以说明。
谢谢

受理机关: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复机关: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复日期:112/05/22
处理情形:处理完成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反映忠孝东路三段 303至305号前骑楼违规摆放物品一事,查处情形说明如下:
辖区新生南派出所接获反映事项后随即派员到场查察,经查台北市建筑资料e点通系统查询,案址系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骑楼范畴,合先叙明。
有关案址前骑楼违规摆放物品,辖区新生南路派出所于现场并未发现有财团法人台湾耶和华见证人在骑楼及人行道上以手推车形式之书架方式摆设摊位,本分局持续责由辖区派出所不定时派员加强巡查,如发现违规即当场举发。
谢谢您对市政的关心与指教。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敬复
承办人:温威凯
联络电话:02-23258475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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