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W10-1120515-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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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W10-1120515-00035)

案件編號:W10-1120515-00035
案件主旨:諮詢關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303至305號前騎樓違規擺攤問題
具體內容:
承辦機關好,
一、反應事項:
1.在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303至305號前(面向捷運文湖線方向處及面向SOGO復興店方向、寶雅及BRAND OFF店家前),長久以來,包含但不限於財團法人台灣耶和華見證人(統一編號03720411)、財團法人台灣北區耶和華見證人(統一編號14938035)在上開地址外騎樓、人行道(非屬建築物下方位置)等處,以手推車形式之書架方式擺設攤位。(附件照片參照)
2.上述違規行為,經本人數度包含但不限於112年(下同)1月19日13時27分、2月7日9時41分、3月27日15時54分、4月19日12時34分、4月25日10時12分、5月2日11時39分等向轄區分局報案檢舉,然此違規行為仍不時在相同地點發生。
3.本人曾向現場之違規行為人告知此處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義之道路範圍,其所屬行為恐已觸犯道交條例報含但不限於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款等違規事項,但往往未能制止違法行為。
4.現場違規行為人,往往以其行為未涉及營利、其為經內政部合法登記之宗教財團法人或該騎樓屬於私人產權等為由,表示可藉此阻卻違法事由。

二、詢問事項
5.承4,按交通部110.10.06.交路字第1100028537號函說明要旨參照,該處是否因騎樓範圍產權屬於私人,而有例外不在道交條例所管轄範圍?
6.行為人上開行為,是否已違反道交條例報含但不限於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款等違規事項?
7.經內政部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無營利行為等事由,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以上問題,還請承辦單位予以說明。
謝謝

受理機關: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覆機關: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覆日期:112/05/22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忠孝東路三段 303至305號前騎樓違規擺放物品一事,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轄區新生南派出所接獲反映事項後隨即派員到場查察,經查臺北市建築資料e點通系統查詢,案址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騎樓範疇,合先敘明。
有關案址前騎樓違規擺放物品,轄區新生南路派出所於現場並未發現有財團法人臺灣耶和華見證人在騎樓及人行道上以手推車形式之書架方式擺設攤位,本分局持續責由轄區派出所不定時派員加強巡查,如發現違規即當場舉發。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敬復
承辦人:溫威凱
聯絡電話:02-23258475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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