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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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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9年4月8日安全理事会第3992次会议上,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题为“1991年12月20日还3日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信(S/23306、S/23308、S/23309和S/23317)”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1992年1月21日第731(1992)号、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号、1993年11月11日第883(1993)号、1998年8月27日第1192(199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欢迎1999年4月5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9/378),其中报告被控炸毁泛美航空公司第103号班机的两人已抵达荷兰,准备接受第1192(1998)号决议第2段所述法院的审判,至于联航第772号班机被炸一案,法国当局已通知秘书长可以在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192(1998)号决议第8段提交安理会的报告中说明第1192(1998)号决议所规定的条件已得到满足,但不影响有关泛美103号班机被炸一案的其他要求。

  “安全理事会深表感谢秘书长、南非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及其他国家政府致力达成泛美103号班机问题的圆满解决。

  “安全理事会还注意到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和不结盟运动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随着1999年4月5日秘书长的信,第1192(1998)号决议第8段为立即暂停实施第748(1992)号和第883(1993)号决议所定措施而设定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在这方面,安理会回顾,依照第1192(1998)号决议的规定,第748(1992)号和第883(1993)号决议所定措施在1999年4月5日东部夏令时间14时收到秘书长的信后立即暂停实施。这一事态发展已经在1999年4月5日举行全体协商后通过安全理事会主席向新闻界发表的声明(新闻稿SC/6662)立即予以确认。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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