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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全省警务处长兼天津警察厅长呈报邮件检查员查出上海党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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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电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5月31日
1924年5月31日

敬密启者:

案据唐山警察局呈称:

据邮件检查员呈送查出上海党人寄此间唐山大学刘受雨信一件,信内所述系商量在唐组设机关,向农工宣传过激主义等事。信内署名之中夏、代英二人,为陈独秀等一派,屡见于陈等之机关报。如“响导”、“前锋”、“中国青年”、“工人周刊”等登载署名稿件。信外之刘受两遍〔遍〕查该校户籍并无此名。是否学生别名抑属托名,均未可知。至函中所叙阮梁确系南厂工匠,即京奉路唐山制造厂一名阮章、一为梁鹏云,均系著名工人首领。除一面仍由局长督饬严行防范外,谨将原函附呈,伏乞鉴核等情。当即呈报王省长并上海何护军使,一面飭令唐山警察局上紧侦查间。玆又据唐山警察局于邮件内,继续检出上海约翰大学寄唐山大学刘受丽信二封,内系工会通告三纸,又有陈独秀讲演录同样五本,系由上海书店寄唐山大学田玉珍者;又“劳动旬刊”四份、“劳动周刊”一份,均系寄唐山派报人者。该局长以刘受雨、田玉珍等尚未查有其人,先将各原件呈送到处。

查各件均系宣传过激,地方秩序关系甚重,除再呈报王省长转谘交通部,并呈何护军使。而严饬唐山警察局认真严密侦探,如果查有其人,证据确凿,务当迅予破获以安地方外,理合照录各件,并捡陈独秀讲演录原本各一份呈送钧处鉴核,俯赐转呈

大总统睿鉴

直隶全省警务处长兼天津警察厅长杨以德谨呈

五月卅一日



计呈送

照录上海复且大学致刘受丽之信一纸

照录上海工会通告三纸

照录“劳动旬刊”四纸

照录“劳工周刊”一纸

陈独秀讲演录原件一本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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