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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溪集 (林泳)/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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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沧溪集
卷二十二
作者:林泳
1708年
卷二十三

读书箚录[编辑]

《孟子》[编辑]

孟子梁惠王,有三义可讲究者。异国之君不能越境,而以礼貌先焉则往见,古之礼也。孟子战国之世,行道救时之心非不切。然而未尝随俗自轻,乃独守古礼,必待礼貌之先焉然后往答之。此圣贤出处之正也。推此义也,则后世应举之当否可知也。

先儒云:“若是第一等人,定不肯赴。”此可为定论。先儒又谓“虽孔子在今世,亦必赴举”者,何也?此主于科举不累人之义而言,其言固有为而言者也。

且圣人无可无不可,与贤者断断自守者作用或不侔,其或赴举,亦未可知。自大贤以下,当以不赴为正。若明道朱子则或是自处之已高,或是少年未及大成而偶一为之耳:此一义也。

梁惠王僭称王,而孟子见之,此与孔子之义若相背驰者。自李泰伯司马温公皆著书以讥之,以至我国金乖崖金悦卿辈亦相与疑之矣。

然而斯义也,已详辨之,其曰“圣贤亦何心哉?视天命之改与不改”与夫所谓“冬裘夏葛”、“易地则皆然”者真确论耳。此则圣贤随时之义也。推此义,则古今天下莫不各有随时之当务,而今时我国之义亦可知也。

《春秋》尊外夷狄,固万世之通谊,而朱夫子所谓“区区东南事,已不胜其可忧,何恢复之可图”者,亦不可不深念也。

然则今日之义,惟当以文王为准的。修德行仁,自家及国,大得民心,维新旧命,则小国七年,大国五年,必为政于天下矣。若不务此,而坐谈大义,则空言而已,若不法此,而只求小康,则亦苟而已,皆非圣贤随时之大用也:此又一义也。

此外又一义,则古人虽不言及,而亦可以想像推测矣。孟子道既通,为太儒,当其时,平治天下之责,专在孟子身上。想当往见梁惠之时,理无不明,气无不充,手段之大,心法之严,庶几与三王周公孔子之道,吻合无间。

而《七篇》之言,罔非其蕴,则其积于中者,溥博渊深,光明粹白,既如许矣。故随机接应之际,发微诣极沛若决河,阐至理于造次,正人心于毫差。使其言得行,则非但一国之民安,天下之民举安,非但天下之民举安,又可以开大平于万世,岂不伟哉?

盖有是抱负,则有是发用,若形随影,自然之应也。今也既无此抱负,而遽欲进为于当世,则是犹无形而责影,岂可得耶?学者知此义,则必不敢轻自用,而亦可以知所勉矣。开卷,便有此数义。凡读书者皆须如此推究,方有着实受用处也。

惠王问:“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直对云:“发政施仁,行先王之道,则君之国无不利矣。”如是为言,亦非不成义理也。但不能先格其好利之心,而遽进之以行先王之道,则其弊必至于内好利而外效先王之道矣。岂大人格君心之至论哉?

孟子即对以“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是则先攻其好利之私心而开之以仁义之大端也。使惠王言下有感,反身自求,则可知好利之私不可不痛绝,仁义之道不可不尽力,而纯王之治可做矣。此孟子格君之义,而乃圣贤相传之正学也。

大舜所谓“人心道心”、“惟精惟一”,孔子所谓“克己复礼”、“先难后获”,《大学》所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大抵皆此理耳。孟子平日所学,直得从上圣贤相传之正法,岂以时君不能而舍所学以徇之哉?

或曰:“王自言好货、好色,而孟子不攻其非,但引公刘大王之事开广其意耳。独于惠王利国之问,攻之若此者,何也?”

曰:“好货、好色之云,骤而闻之,其为可贱,固若有甚于利国之问矣。然好货、好色,推其本,则乃天理之所宜有而上智之所不能无者。但就其中,分别公私,与众同之,不局于私,则是乃仁义也。故孟子之言,即此开广,使勉为公而已。若便攻之,人必以为“必待除去是心而后,可行王政矣”。岂理也哉?若所谓利吾国者,则是以吾对人,必欲自利之意也,以货、色言之,已是不公而局于私者耳。是以孟子直加斩断,令无所容,其义固已精矣。且惠王之心,以利吾国为极尽事业,而惟恐其不能然也。王之言,以好货好色为自家深病,而惧此心之不足以行王政也。孟子之对,或抑或导,或严或巽,不亦宜乎?此又圣贤应机曲当之妙用也欤!”

曰:“惠王之所谓利吾国者,玩其语意,似是比并邻国而为言耳。盖欲其国之加利于他国也,非遽有意于取下以利己也。孟子直言交征之害,无乃非其所问之本意耶?”

曰:“只此欲利于他国之心,即是利己之心。既有利己之心,其势必至于取下以利己。上既取下以利己,下亦取上以利己。孟子直言交征之害,乃所以发明其极致也。”

曰:“征利之弊,只言民散国危亦可矣,必以弑夺为言者,无亦太深耶?”

曰:“征利之害,若就财货上言,则以民散为言固宜也。今就心术上言,则其怀利相接之弊,必至于不夺不厌。故以弑夺言之耳。”

曰:“贤者初见人君,辄言弑夺之事,气象无乃不浑厚耶?”

曰:“不然也。夫怀利之弊,若不至有弑夺之祸,则不言可也,如使有之,何可不极言之?是亦发明极致之义也。圣人之言发明极致,而未尝不浑厚。未及乎圣而务为浑厚者,亦鲜能发明其极致。君子之论,当以发明极致为主。”

曰:“孟子言仁义而不言仁义之本,又不言仁义之方,乃直言仁义之效,何也?”

曰:“欲其无好利也,则不得不明言求利之害以遏塞之;欲其以仁义为心也,则不得不直言仁义之效以开诱之,其言固宜然也。王问此,而若复问‘如何是仁义’,则孟子必指言人心之本体矣;若问‘如何为仁义’,必详告扩充之方便矣。惜乎,王之不能复问也!”

盖圣贤蕴蓄,非不极博也,其为人之意,非不甚切也,然其启告之际,深浅详略随其所感而为之节,固未有言及之而不自竭者,亦未尝不止于所当止也。此可以观圣贤语默之节,而学者亦可以自省也夫!

第四节“千乘之家”注谓“公卿采地方百里,出车千乘也”。然以辑注《汉志》车乘之制考之,方百里者百,乃为方千里矣。方千里出车千乘,则方百里当出车百乘也。以此推之,须是十同一封之地,截补作方,为方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九千九百六十井,大约可出车千乘耳。

今以方百里为千乘之国,此未可晓。但天子公卿,必封以方三百一十六里之地,则天子畿内之地,其馀几何?大国之封,犹曰“俭于百里”,则畿内食采,宁有过于方百里者?然则其曰“方百里”,则无可疑者;其曰“千乘之家”者乃可疑耳。

意者衰,列国世卿如三家、齐田氏之类,僭侈附益,或至有可出车千乘之地,故当时号为千乘之家。而孟子只据当时事迹而言之耳,初不以天子公卿食采之正制言之也。

朱子之注言“千乘”,则只依本章;言“百里”,则又却据故实,大槪泛释如此欤?之封,孟子虽云“俭于百里”,而朱子尝言“必不至于百里”,侯国之可出千乘则无疑也。又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不及十万井。盖凡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井,所不满者一百四十四井。盖若增至十七里,则又馀四百八十九井,故大约以十六里言之耳。

第三节小注第六条朱子说“事之宜,方是指那事物当然之理,未说到处置合宜处”。

“此与‘在物为理,处物为义’者,无乃不相合乎?”

曰:“程子所谓‘在物为理,处物为义’者,此释理与义之名目,所以有寓物在心之别也。此注之意则乃言大注所谓‘事之宜’者,乃指事物当然之理,非指处事已能合宜而言之也。盖‘处事合宜’乃行义之义,此云‘事之宜’乃理义之义也。程子分别在物在心之意,此则分别其方指理,不是指事之意也,亦无不合者矣。”

第四节《汉志》“一甸六十四井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一井八家,五百一十二家出士卒七十五人。之制,不及七家,给一兵也。又兵车一乘有牛马共十六,计三十二家,又出一马或牛也”。按:古者兵制如此,宜其民有馀力而兵亦克诘也。

第六节辅庆源第二说“虽求利而未必得,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祸,故害常随之。”按:“未必得”下下一“然”字,颇失本注“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之意。若曰“虽切于求利,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祸,故利未必得而害常随之”,则似差胜耳。

蔡觉轩说,极有警发人意思处。但‘何必’云者,以朱子《答汪尚书》中意观之,‘不可’云者,有害之辞;‘不必’云者,无益之辞。今曰‘何必’,则无亦有不严之病耶?”

曰:“此章极言求利之害,则岂但谓‘无益’而已哉?求之必有害,不求将自至,正亦不必求也。‘何必’之云,意更超然,不但‘如何可’云者,犹有禁戒之意也。胡致堂周勃问北军之非曰“非惟不当问,亦不必问”,语意正亦类此。且利固有害义者,亦有仁义未尝不利之利矣。若言‘何可’,则人知利之害义者,不可求而已。今言‘何必’,则虽未尝不利之利,亦不必先有意求之也,其旨微矣。”

“章下大注朱子说,推本仁义之所原,指示利心之所生。皆非此章所言,而乃并以为此章言,何也?”

曰:“既言仁义,则原始要终,其意自备。虽本章之所未言,不害其为所蕴,故如是言之。读者活看而深求其义可也。”

曰:“人有是身,便有自利之心。今以利心为生于物我之相形,何也?若物我不相形,则利心其终无之乎?”

曰:“所谓利心者,乃利己之心也。必与彼相形而后,乃有利己之心。较长量短,争多竞少,皆彼己相形而后有是念也,与人心之自发于形气者亦有间矣。然所谓利己之心,亦非本无苗脉,直待物我相形,然后猝然生出也。只此生于形气之心,乃是专主自家躯壳而已为私小根柢,故待到物我相形,便为专欲利己之心。此与人心只争浅深,非二途也”

曰:“利心是人欲之私也,而程子以为“君子未尝不欲利,何也?”

曰:“程子之意,非指物我相形,专欲利己之心也,乃是泛言君子之心,亦非以利为不好也云尔。盖君子于物固欲利之,其于己亦何尝欲其不利哉?事理固宜然耳。且其下即曰‘惟仁义则不求利而自无所不利’,尤可见君子之处心行事,又初无求利之意也。

若辑注东阳许氏之说,直曰“利物,所以利己”,则语似有病。君子之爱人利物,岂将以利己者哉?其下文虽有“但不可假仁义而求利”之语,恐不足以救此失也。人心之仁义得之于天,与生俱生,自然而然,非有所为而为之者也。

君子之爱人利物,事皆合宜者,只为己与人物,本同一体,苦乐欣厌,毫发不异。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必欲使万物万事各得其分而已。如此者,初岂为将欲利己而为之哉?虽至于万物各得其所,亦尚以博施为病,其心犹歉歉,恐有一夫之不获耳。何尝有自幸之心哉?己亦万物中之一耳。物皆得其所,则己亦自得其所矣。

天下事无全利全害。故英雄料事,见六分利则为之,圣贤则更不论利害,只循义做去,然卒亦未尝不利也。此义亦可发明不求利之一意,然非正释也。”

第二章[编辑]

“与民同乐”,不可就台池鸟兽上求。盖平日发政施仁,使民各得其乐者,固已在经始之前矣。是以民亦乐文王之乐,而文王得享其乐也。

此与下篇锺鼓、苑囿、货色之对略相似,而其实有不同者。盖彼就锺鼓苑囿货色上,勉其循理而防其纵欲也。此只言平日爱民而得民心,则上下同乐而能保此台池、鸟兽之乐耳。

小注中云峯说所引“后天下之乐而乐”,最得此章本旨。南轩说“天理人欲”、云峯说“仁与不仁”之类,皆是大纲说,似与下篇数处之对,只作一例看也。龟山说、南轩后说、新安说,意皆仿此。

然知得民之能保此乐,则必勉于循理而思所以同乐矣;知失民之不能保此乐,则必戒其纵欲而不为同乐耳,其归则又未尝不同也。已上庚午所录。

深思孟子“不动心”之道,正《大学》“正心”地位。“不动”云者,非全然守静也,虽动而不挠动其本心也。其所以能不动者,明无不至而行无不诚故也。

《大学》“格致”,明之事也,即孟子之“知言”也;《大学》“诚意”,诚之事也,即孟子之“集义”也。日常提撕致知诚意之功,乃是理会不动心之要本。然又不可谓知有未至、意有未诚。心无缘能不动而任其自动也,必以不动心为当体用力之准的。程子所谓“学者未到不动处,且须执持其志”,正此事也。动亦定,静亦定,无将迎,无内外,廓然而太公,物来而顺应,虽不能至,请事斯语也。

且不动心可以量言,而孟子以气为主,何也?凡人量不足而易动者,固由于识不逮,而识之所逮,临事犹动者,以气不足也。道义是无限量底事物,吾之气亦本无限量。

道义如此,而吾不能如此者,皆以气有所不足也。苟得其养而真无所不足,则浩然之体盛大流行。心岂有挠动?而量亦在其中矣。此孟子养气之论所以大有功于此学也。此义亦当体会,不可忘也。已上戊午所录。

“当浩气未生,而方有事于集义也,则独有义而无气耶?”

曰:“一念之动,一言一行皆气发耳,但不可谓浩然之气。”

曰:“虽一事既合于义,则其所发之气正矣,不谓之浩然,是又何气耶?”

曰:“虽正,非全体盛大流行,则不可谓浩然之气也。至于善养而全体浩然之后,则虽一言一行莫非全体,皆可谓浩然之气也。”

人之为学,心与理而已。穷理正心,心与理一,则更无事矣。然又有气在其中,必须养得气完,然后心盛而理达矣。若气未充完,善心虽具,不能极其理之用。惟气完,则理之所及,气无不到,仁至义尽,必得此为助而后能之耳。

人若学为仁义,到义精仁熟,则气自然生矣。然未至精熟之前,又能体得此意,实为精熟之一助。如人之不能发强刚毅,固是气不完;如不能宽裕温柔,亦是气不完。

人皆知发强刚毅是气,而不能知宽裕温柔亦是气。人知致广大之资乎气,而不能知尽精微亦资乎气。孟子命此气曰“浩然”,朱子释浩然曰“盛大流行之貌”。盛大则充塞天地,流行则贯彻古今,盖与道为体者也。

《公孙丑下》第二章[编辑]

“岂为是与”。孟子言“我之意,非谓是任职奔走者之常礼也言”。下文“吾何歉于彼”及“乌得有其一以慢其二”,乃孟子之意也。

景子之言曰“非此之谓”“此”者,指孟子之言而言;孟子之言曰“岂谓是与”“是”者,指景子之言而言,语意正相同也。

景子再问,只是初发问未见敬王之意,故其曰“非此之谓”者语势能接上下。孟子再答“吾何歉”之意,又出于初答“莫如我敬”之外,故其曰“岂谓是与”者,语势能接下而不能接上。

或者疑之以为“岂谓是与”者,谓礼之意,非谓是为宾师者之道也。意则通矣,但又与景子“非此之谓”者语势不同。只当从前说为解,前说乃集注意也。

第三章[编辑]

“未有处也”,言无可处之义。如之馈,可处于赆行之义;之馈,可处于馈兵之义,而若馈则未有可处之义也。“处”字难的解,大槪“属”字之义。

第六章[编辑]

孟子,宾师也。使出吊,待之亦不尊矣。孟子受命往返而不辞,何也?岂王藉重而遣之,特使王驩辅行,其义有不当辞者欤?

夫“既或治之”,集注谓“有司治之”,南轩谓“王驩治之”。谓王驩治之者似直截。

第七章[编辑]

“不以天下俭其亲”语意与“不以三公易其介”正同。如此则为不以天下为重而俭其亲之意耳。注以文中子“费天下”之语为据,终不明白。

第十章[编辑]

王如知孟子之贤,即可尊行其道,不当但授室养徒而已。如不肯尊行其道,则是未知孟子之贤也,其曰“欲使国人矜式者”,亦伪而已,不过欲以此笼络孟子耳。故孟子不复论其事之当否与己之去就之义,直曰“己若欲富,当已受卿禄耳。何以此万锺耶”。此直就王心意上,剖判其意,精且严矣。

政使王诚愿如此,已失尊贤之义,何者?夫不与共天位、理天职,是自不信服也。而独使国人矜式,果何义耶?彼贤者安有道不合于其君,而安受其禄以养其徒,甘心为国人矜式者乎?

程子谓“王所以处孟子者,未为不可,孟子亦非不肯为国人矜式者”。此其义恐有未精。盖孟子首言“时子恶知其不可”者,已包此意在“不可”二字中,程子恐考之未详也。集注所谓义不可复留者得之矣。

集注又谓“不可之义有难显言”者,余意孟子急于王心意上剖判,以晓时子之蔽惑,故不暇致详于不可之意耳,恐非有难言者也。王之意出于牢笼,孟子受之,则是欲富也。义不可而留,为欲富也。

第十四章[编辑]

“当今之世,舍我其谁”。

盖天未欲平治,故舍孟子,使不遇于世,孟子不遇,则天意可知。天意既然,则孟子亦何为不豫哉?盖世道治乱天也。圣贤虽汲汲于救世行道,亦未尝不随遇而乐,天也。盖乃断置之言,若必待,天意未可知,其具又在我。庶几其一行而后,方无不豫,则若到天意可知,吾已矣之时,终必不豫矣,岂所谓乐天者哉?

《尽心》首章[编辑]

谚解以存养一句,不与尽心为对而与夭寿为对,未当。上中下三句如贯珠,皆不可搀断也。

第三章[编辑]

“求之有道”。

道乃蹊迳之谓,非以道义言也。如古之才德,今之形势,便是取富贵之道,便是求之之蹊迳也。若在古而无才德,处今而无形势者,便是无可求之道。至于得之也,虽有蹊迳者,亦未必尽得,惟有命而已矣。

盖“命”之一字,便是勘断贵贱贫富之公案,求之有道,乃是中间又自更有曲折也。今人见贵富贫贱于自己身上利害亲切,便认为在我者,而见圣贤德业崇高,以为此非常人所及,其视之不啻如千万里之远。此甚惑也。

殊不思富贵贫贱,虽切于吾身,而实难以吾心任意取之,则是在外而本非在我者也;仁义礼智虽蔽于物欲,直似本无,而一念悔悟,无不在是,终身竭才,无不可得,是在我而本非在外者也。

第五章[编辑]

“著察”。

著,显著也;察,察识也。然“察”字亦有训“著”者,如“上下察也”之类。今按:此章“察”字,作察识之“察”无可疑者。但“著”字差无力耳。然从道言之为著,由我言之为察,非有二致也。凡不知道者,虽贤皆不免此。

第七章[编辑]

“为机变之巧,无所用耻”。

凡权谋用术之人,欺人谩人,做得百般伎俩,而其心嘻然,全不当事。盖其初急于成事求利,不顾礼义,及其惯却心路,便居之安,都不识羞愧。盖本心亡矣。古今人喜用权变者,想其气象,迹其行事,无不然矣。已上中年所录。

附章旨歌庚午所作。[编辑]

但言仁义利何言?后乐先忧乐可存。等是曳兵休笑百,能行王道始为尊。

请看挺刃层层说,只要提撕父母心。省刑薄敛胜坚甲,不嗜杀人为旱霖。

王道无他只保民,保民心著见牛辰。举斯加彼非难事,仁政分明又一陈。右《梁惠王上》

鼓乐为园抚剑风,观游货色摠休攻。只应理欲分毫发,方信情行有异同。

责何为惮问何羞,博访尤宜更自求。辞严残贼君宜戒,物付能工国不侔。

人外无天莫谩云,顺民称武亦称文。一征自当为法,千里畏人曾未闻。右《梁惠王下》

行仁一语对侯,守义三章滕国谋。圣贤出处皆天命,臧氏区区焉用尤?

王犹反手伯宁为?养气知言是我师。心诚悦服方为德,尊使贤能要及时。

士商旅农氓皆悦,仁义礼智充四端。先须择术仍同善,犹偏岂所安?右《公孙丑上》

《小学》[编辑]

篇目[编辑]

“《明伦》第二”

此“明”字是修明之意,与《立教》、《敬身》语意一同。

“明父子之亲”以下至“明飮食之节”。

此“明”字是发明之意。盖“修明”者指事言之,言凡孝亲忠君之事皆所以修明人伦也;“发明”者从书言之,言此篇所载发明此事也。或以一字异用为疑,非也。“明伦”之“明”,若与下“明”字同为“发明”之意,则与《立教》、《敬身》之目,造语不伦矣。下“明”字与“明伦”之“明”同为“修明”之意,则“敬身”之下,何以亦列“明”字乎?以此知其有二意也。

“明夫妇之别”。

“别”字之义,或谓“夫有定妇,妇有定夫,各有分别,不相紊乱之义”,或谓“夫妇之间,礼敬相接,不相混狎之义”。窃意本其立名之意似主于前说,而要必并包后说而后,其义方无不尽也。观此书所载,固兢兢于附远厚别之义,而虽夫妇得相亲者,内外之辨,亦未尝不截然,则是一证也。

“明朋友之交”。

亲、义、别、序、信乃五伦之定名。宜无可取舍者,而此不言“信”而言“交”,何耶?岂以“信”字不足尽包此篇所言之意哉?或言:“娶妇不举乐,昏礼不贺,是何与于夫妇之别?是‘别’字亦有不尽包处,而彼无改动,独何欤?”此言果似矣。

而但虽云均有不尽,固有轻重多少之辨。且夫妇之道,舍“别”字,更无可言,则与此篇舍“信”言“交”,意若较缓,而所包自广者,亦有异矣。恐不须据彼而疑此也。

总论[编辑]

其说多矣,其大义可撮而言之也。程子之说,盖言此学之法贵于早教,早教则私意未萌,正论先入。故后虽有谗说,而不能挠惑。教之不早,则私意既萌,异言又从而外铄,故后虽欲完全而不可得也。

朱子第一说言“此《小学》一部书直是做人样子”。“样子”者犹言“模样”也,犹言“本子”也。盖此书之于人,如物之有样本也。人不看《小学》,则虽耳目形体宛然如人,而其实不合于人之样子,诚与禽兽何远哉?亦如觚不觚,而不可谓之觚也。

第二说言“修身大法皆在此书”。盖明于人伦,敬于持身,则所谓大法,岂有外于此者哉?大法既存,则其馀零碎节文、精细义理,自当有所依附而无不凑泊矣。

书题[编辑]

此既有注释,书题下宜更有“诸家集注”四字,或只“集注”二字,而此幷缺焉,未详。后题辞仿此。又诸家说既见于此,此当列录诸家名氏,依《立教》篇首例矣。

凡注五家,集说后出。如集解、正误、增注,皆经集说采辑,若集成则其经采辑与否虽不可考,而集说凡例有称何氏者,安知非建安耶?如此则集说乃考合诸书而成者。

今继集说而有作,则凡已收录于集说者,似当通谓集说。而独此时标出者,各称本书以别之,则既不没集说纂定之功,亦集注修改之处简而易见矣。今于集说所已收录者,亦称本书名目,与今之新辑者谩无所别,而往往又有不入此例处。同一来历,而或称本书,或称集说者有之,此尤未精。必一一勘定,方无少未尽耳。

第一段集解、第三段增注并入集说。集解中独“道者当然之理”一语,今改为“讲习之方”。此与集说异矣。第未知何书改得如此也。

“道则讲习之方”。

言所讲习底方法也。若言“所以讲习之方”,则说得转冗耳。

“捍挌不胜”。

本文曰:“发然后禁,则扞格而不胜。”既是从禁之者为言,而捍挌又是相持不入之意,则“不胜”之“胜”,只看作“胜克”之“胜”,似自明白。盖教化不能克其气习也,今以“捍挌难入,不能胜当其教”为解,恐反支离也。

淳熙丁未注”。

此注当云:“淳煕孝宗年号;丁未,其十四年也。”今直云“孝宗十四年”,则却似无隆兴乾道矣。

题辞[编辑]

此辞十节注说皆本集说,独第六节非旧耳。其间虽本集说,而有一二语删去者,则辄没《集说》之名。又或有仍存者,殊可疑也。

第一节只删“纲犹网之纲,所以总摄众目者也”一语。第七节无一语增损,但自颠倒一二训诂。第八节只删“斯此也”一语及“由是推之,使家齐国治天下平”一语。第九节只删“乏无也”、“利欲犹言物欲”二语,所删动至细也,即不存集说之目。第十节又却删去五行,而犹称集说。此恐失照管也。要须幷存旧目,始是得体耳。

第六节“培根达技”。

集说以《小学》、《大学》分解,而集注说乃如此,未详孰是。愚意《小》、《大学》之说,似更精确矣。若集注则虽务该结上文,而考之下节,未见著落。验诸事实,亦似非初学简谅之业也。

第八节“德崇业广”。

《语类》正说此段谓“德是得之于心,业是见之于事”,可谓尽矣。今注以“功之成”者为业,无乃少偏耶?

又考集说“德之积于内者极乎崇高”下,即有“由是推之,使家齐、国治、天下平”之语,始乃接之以“业之施于外者,极乎广博”。盖其意若以“修身”以上属之“德崇”,“齐家”以下属之“业广”。是德与业各自为一时事,不可以交修并进矣。且必天下平而后,方为业广,则在下之圣贤皆可谓其业不广耶?

集注删此一语,而于“身修”之下,即以“德崇业广”滚同说去,其处之亦审矣。但删去“齐治平”而终不言,则又不见《大学》规模之全,其弊反至于外天下国家矣。亦岂德业之谓哉?是又不免少偏也。若于“身修”之下,即以“齐治平”接之,令条目备见,而“德崇业广”继此而滚说焉。则既可见《大学》规模之全,亦无德、业各分一时之病矣。

或谓“如此则天下平却亦在德业里面,以此言德业,则于在下之圣贤,尤说不去矣”。此亦未然。若分德、业,强立界限,则诚有说不去者。今既混然通言,则意思自别矣。

圣贤其道皆足以平天下,虽或不行于一时,自不害为能平天下之人。德固未尝不崇而业未尝不广也。改之,则当云:“学者诚能从事于《大学》,使物格、知至、意诚、心正、身修而推而至于家齐、国治、天下平,则德之积于内者极乎崇高,业之施于外者极乎广博,乃有以复其性之本然矣。”

集注总目[编辑]

按:《小学》一书,其规模节目之大者,规模谓《立教》、《明伦》之类,节目谓明父子之亲、明心术之要之类。已列于篇目,固灿然明正矣。今更考之,则节目之中似又有节目。盖或以缓急,或以大小,汇分类从,自成条序,不专以人书先后为次,则其间必皆有意。

李氏饶氏之说,诚不可无。而但牵强穿凿之处亦自不少,殊可恨也。此盖当初次辑虽各有意,既非篇目所载大段节目之比,则今难一一局定为言。正当随文活看,通其可通,而姑阙其不可通可也。必欲强为之说,或反失本旨而有蹙切之患矣。注说此类甚多,今不暇尽论,其中尤可疑者略识于左。

《立教》“立师弟子之教”。

自出就外傅,已是师弟子之教。家塾、党庠、司徒、乐正无往而非是也。今截自《弟子职》以下,特谓之师弟子之教,何也?

且此下“兴诗立礼”、“礼乐不可去身”、“贤贤易色”诸章,又何曾有师弟子意思?岂见《弟子职》中有先生弟子之称,下章孔子说又有所谓弟子者,仍遂赚连硬定而立此说哉?恐终非是。

或曰:“然则此五章果何所归宿乎?”

曰:“此章以上既历序胎孕、保傅、学校、君政之教矣。此下五章又取古训切于《小学》之教者以补其未足之意也。若必曰‘此立某时之教’而求与上文整齐,则未见其可也。”

《明伦》“明谨身之礼”。

谨身之义详见于“孔子曾子章”以下。盖先言事亲之礼,次及谨身之道,其序固然也。今观此二章,列于疾病、祭享之间,而其文有“父殁”、“父母虽殁”之语,其归又在于“不改父道”、“思贻令名”,则恐此为“明事亡之礼”也。

“皆言孝亲之道”、“警之于末焉”。

两节语意太宽,不见本旨。其下更结之曰“盖皆终孝之事而谨身之戒也”,则义稍明备矣。

“明男女之别”。

“别”是此篇大义,于此二章特言之,恐有病。

“明去取之义”。

此章不止言去取而已。若通上二章而曰“次三章明内外夫妇之道”,则似无病矣。其下“寡妇之子”云者亦太露。若曰“终则以远嫌厚别之义”结之,则恐亦可也。

“明辞受宾主之仪”。

“辞受”二字未有着落。或以“主客固辞”当之,而上一章终无说,可疑。

《敬身》

此篇虽不段段言敬,而敬即自在其中。今注说必欲将一“敬”字铺摊诸章,反使本经旨义不能自著,而其所分排或甚牵强,或甚无味,终归于笼罩说话,可疑。

“明二十而冠,实威仪之始”。

此章虽本《冠义》,然其文非有此意。此篇引载,亦非以此意也。恐不须如此立说,只与以下诸章同其说,似亦可也。

《嘉言》广立教“后十章则凡立志行己之事”。

十章既是同为立志行己之事,而更无分别,则据例当以世代先后为序。忠肃说何以得冠其首?窃意自首章至说,皆为教幼学之言;其下至胡文定说,为泛教子弟诸生之言;古灵谕俗一文为近于学校君政之言。故其位置如此也。

广明伦“次九章,广夫妇之别”。

最后有人民章。始虽历举三亲,末乃专言兄弟而加致意焉。恐与下三章同为“广长幼之序”也。

广敬身

此篇前二十四章,大抵皆广心术之要,而威仪、衣食亦往往错见矣。后十二章又言读书为学与异端之辨,以广其趣也。今以注说考之,则威仪、衣食之间,既多龃龉。且胡子一章下属训之上,失序而非意,未可晓也。

实立教“实师弟子之教”。

此章蒙上五章而通言实学校、师弟子之教。似当盖学校之外,固不无师弟,而学校却亦有师弟,恐不可做对别言也。

实敬身“后六章实飮食之节”。

六章中有言衣服者,有言居第者,恐不可槪云“飮食之节”。

又按:退溪《小学图》一依篇目所列,而独其《立教》下分注四条乃新补者也。此其必得本书之意,固不可知。如大小、始终、师弟、授受之称,终未的当。政使本意果如此,此特其微细界分耳,窃恐其与“父子之亲”、“心术之要”不成等例也。盖如“广明伦”、“实明伦”分明有五伦界分,而“立教”则不能然,观此可知。且其“上下”二字如“立”字、“教”字与下篇所列异例,亦恐其势自有推不去处,故其不得齐整如此也。大抵不补四条,虽若欠缺,今既因书作图,则终是不补者,为无病耳。此图虽不载此书,读此书者不可不知,故仍附见其所疑云。

附《小学读书记箚疑》《读书记》即朴玄江所编。[编辑]

总论“众口辨言铄于外”。

《记》中以“口给御人”为说,恐未然。《近思录》此条注云“内为物欲所陷溺,外为流俗所消靡”,此说似得之矣。口给御人,只是自家口过,恐非所以解众口也。

“就上面讲究”。

或说取舍,恐皆非是。盖若论“格物致知,所当用力之地”,则愚伏说固好矣。今详本文主意,只论“学有大小,道则一也”之义,则其指《小学》所学之事上面而言者,似尤精切。而或说反以沙溪此说为非。至于愚伏说“日用不知”,则初无不可,而或说又斥其误,凡此何意也?

大槪日用不知,自非知道之君子,皆不免此。岂《小学》童子所遽能哉?若以其知爱亲敬长而便谓之知,则彼日用之百姓亦何可谓不知耶?

“点化”。

似是妆点变化之意。“点”字只如“点铁成金”之“点”,今谓出于“点额”之“点”,意似不明矣。

“文为制度”。

《小学》之礼、乐、射、御、书、数之文皆是也。今人于《小学》中有未晓者,多在于此。则朱子答或问之意,首尾似皆指《小学》而言也。说谓“就《小》、《大学》而言”者,语欠精确,只成包笼,而记中谓“泛言而已,非就《小》、《大学》而言者”,亦转无交涉矣。但本虽言《小学》,而其言包含,又若不专为《小学》而言者。即记中所论,其于语势意向之间,不可谓无得,而恐其于问答本旨,却未照管也。

薛氏说是记中所补耶?他书已有收录处,而记仍之耶?

其曰“《小学》一书是理与事而已者”是一说纲领,而于此已不能无疑。夫《小学》所载,言与行而已。言固所以明其理,行固所以见之事。若直以言为理,行为事,则名言之间,为病不少矣。如此则恐不须特补,如何?

书题首段言“教《小学》,所以为《大学》之本”之意;次段言教《小学》必于幼时之意;次段言书亡学绝之意;次段言成书助教之意。盖四段各自成一意也。记中于第一段,只言《小学》为《大学》之本;第二段始言“教以《小学》”。则于本文要义,多所不包矣。且“今其全书”一节于所分三节之中,却无所属,复恐有脱误也。

题辞“德崇业广”注陈氏说。

记中论集注删节之意以为“圣人虽不得治平,亦有能尽《大学》之道”。“亦有能”三字,文义未精,不若代以“不害为”三字也。

《立教》“衣不帛襦袴”。

记中引朱子说,而遗“《内则》亦是小儿子不要着好物事”十三字,恐须添入为是。

“舞象”一节。

或人所问,似非欲闻以武为象之义者。似为注中解“舞勺”,则曰“歌酌为节”;解“舞象”,则不曰“歌武为节”而曰“歌象为节”,文势有少不同,故有是问也。如此则所答恐未说着所问之意。疑此缘上文解“勺”,别有“勺即酌”三字故然也。如何?

“姆教婉娩听从”。

若从沙溪说为解,恐一段文义不得通畅。且仍旧解,如何?男女九年以前,皆从教者为言;十年以后,却皆从学者为言。此亦不可不察也。若注说“教以女德、女功”之云,则不害自为一义,恐不足据以为决也。

“故谓父母之丧”下。

记中所引《通解》说,殊不可晓。盖“在母心丧而嫁夫”,固已可疑。然此则犹可诿无服。

若使女年二十岁正月遭父丧,二十一岁正月小祥,二十二岁正月大祥。将以二月嫁矣,而又遭母丧,一如疏中所言,则是遭母丧,不在父丧三年内也。又安有不得申丧之理乎?既申丧,则二十三岁二月才得练服而已,又非心丧之谓。此时而尚可以嫁夫也耶?此甚可疑。未知如何。愚意所谓有故,似是泛言有父母之丧,非必历指父与母也。所谓二十三年而嫁,亦是槪数三年之丧而言也。如此则于此书所言,别无可疑,而《通解》说终不可晓矣。

典乐章

记中论声律处,盖皆略略晓得,而所谓五声生于黄锺者,未详其意。如以黄锺管丝之数为宫声之数,而三分损益,上生下生者,只是黄锺为均用五声之法,恐不可以五声为生于黄锺也。盖五声是天地间自有底物事。其高下清浊之分,盖亦出于声气之自然,而非假人制作而成者也。律吕只得调和其声,使长短抑扬,皆有节族而已。若以五声为生于黄锺,则恐非其序。此必有义,愿闻其说。

《明伦》“端韠”之“韠”。

集注不言其制,记中亦不言。今按:《韵会》颇详说,恐合收录,如何?《韵会》说文“韠,韨也,所以蔽前也。以韦,下广二尺,上广一尺,其颈五寸,肩革带博五寸”。古者席地而坐,以临俎豆,故设蔽膝以备濡渍。

“将衽”一节。

记中分作三节,其意岂不以“将衽奉席”既为将卧时事?“少者执床”之床,又是坐床,则不应坐卧之具,一时齐进。故不免分作二节,而又以下文“举几”之云,与“敛席敛簟”事若不同,故又不得不为分别,遂作此三节之说耶?但详文势,终恐未然。

盖“将坐”下,不言少长,则“奉席请向”,非必长者独然也,不应更于隔句之下,别说少者之事也。“将衽”下,既言“长者奉席”,则其下当别有少者之事无疑也。何可截此未了之语而强为之说耶?

窃意“衽”只是卧席之名。衰老之人,朝起之后,未必坐于坐席,或欲更卧于卧席,则其礼当长者奉席请所趾,少者执坐床以与之坐也。如此则一节文势首尾一贯,考之注说,未见有碍。未知如何。下文“御者”以下,虽未必为收藏之事,然既与上文幷为朝起后事,则恐皆不须分节也。未知如何。

“年长以倍”。

冶谷引《吕刑》“惟倍”为例,此恐未然。使五年、十年下,有以倍之文,可如此说。今则首句便直说以倍,何可谓比十年而为倍也?今只得依集注看过,而其文势终未晓然矣。

《敬身》“居处恭”下。

记中有“行笃敬”,不可谓行笃且敬之意。如此则与“言忠信”不成对立底说话矣。如何?

《嘉言》注“赌博财”。

记中以为“博奕所取之财”,恐不合句意。《韵会》谓“赌,博、奕取财”,恐得之。

《善行》“巾袜”。

记中二说似皆未然。盖冠、巾,非十岁时所着,自是古今所同。此沙溪所以有巾袜一物之解,记中所以欲分看“日必”以下者也。但上文既有“日必冠带”之云,则巾之为头巾,固已无疑。下文有“时公方十馀岁”之语,总结上文,则不应中间杂陈既长后事。二说恐皆难从。

尝以司马公论冠礼之说观之,当时风俗,过十岁,犹总角者既鲜。则正献家虽名有家法,安知其必无随俗之事耶?窃意荥阳十岁,已着冠巾,此只从实记录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