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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乐师教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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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乐师教舞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9

〈甲年十三,为国子。乐师教之舞象,甲不受命。乐师将挞。甲云:“违礼。”不伏。〉

夏序殷胶,建国重务,养老齿胄,先王大猷。所以长幼分规,道业差序,或殊诵习,将明告教。射御书数,分制则于乐章;中和祇庸,遵规仪于性府。既大成以方就,爰小舞而首陈,必在准绳,无或差忒。兴言国子,辩慧斯文,系彼勋华,金张锡庆。遵其礼乐,游、夏申勤,学必幼仪,言辞外傅。年深舞勺,及践上庠,春诵夏弦,深其顺节。尊师重道,宁愿逾闲,佩觿之辰,成童未及。抠衣之日,舞象何先?虽欲速于有知,终见陷于无度。傥乎闻一知二,亦何守其彝伦,必也非礼勿言,固可徇之年限。制于未乱,详兹雅得纪纲;扑作教刑,抚事难从捶楚。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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