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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元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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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元衣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3

〈季冬命元衣督护,贞来岁之庆。菙人作而扬火,以非青纯而不致墨。执法告阙于太常,诉云:“主巾笥者之过。”〉

道月戒期,周乎四海;卜年贻庆,稽彼十朋。菙人职在巫咸,用方心而考吉;材均季主,负图背而知来。拂此元衣,异夫青纯,有殊命宝,何能致墨?执法以簪笔弹珠,且问九江之锡;主司以巾笥藏骨,莫辨千年所留。既亏玉兆之献,须抵金科之罚,徒为薄诉,谁之过欤?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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