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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奏停止各省高等中等学堂毕业覆试将高等统归部辖中等统归省辖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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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奏停止各省高等中等学堂毕业覆试将高等统归部辖中等统归省辖折
大清学部
宣统三年七月十七日
1911年9月9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七月二十日第二十号

奏为请停止各省高等中等学堂毕业覆试将高等各学堂统归部辖中等各学堂统归省辖以一事权而便考核恭折仰祈  圣鉴事窃部于宣统元年奏定各省高等中等各学堂毕业覆试办法。凡高等专门学堂学生毕业后。于每年三月。由臣部调京覆试。中等各学堂学生毕业后。于每岁暑假年假期内。由提学使调省覆试。历经钦遵办理在案。当初立法之意。原以高等各学堂毕业。于奖给出身之外。复加授实官。中等各学堂毕业。所奖均系各项贡生出身。并准其就职。奖励既优。则考核之方。自不得不格外加严。以防名器之冒滥。但此系一时治标之计。而非经久不易之规。现在实官奖励。既议停止。文官任用章程。行将颁布。将来高等中等各学堂毕业生。均须经文官考试。方得入官。事势既有今昔之不同。办法自应随时为通变。况学堂性质。与科举不同。科举但凭一日之考试。以定短长。学堂当视平日之积分。以别高下。果其平时管理谨严。教授切实。则不待毕业。可决其成绩之优良。若其管理弛懈。教授无方。即使毕业后严行覆试。而以前数年之敷衍。因循贻误。已非浅鲜。故正本清源之计。与其考核于事后。莫若考核于事前。臣等公同斟酌。拟请自宣统四年为始。凡各省高等中等各学堂学生毕业。均停止覆试。而将高等各学堂。一律改归臣部直辖。中等各学堂。一律改归提学使直辖。以便随时考核。至堂中一切经费之筹集。处理职教员之位置。拟一律悉仍其旧。以免纷更。惟其现充高等各学堂监督。或中等各学堂监督者。应由臣部或提学使加给札文或照会。作为部派或省派人员。以符名实。其考核之法。除臣部视学官及各省视学员随时视察外。并得临时派员到堂。按学生所习学科严密考试。或一年一举。或间岁一举。至毕业时。另由臣部严定考试办法。其有成绩不良者。随时将该监督教员分别参撤。如此办理似较之但凭毕业后覆试一场尤为切实如蒙  俞允即由部通行各省遵奉实行。

所有请停止高等中等各学堂毕业覆试将各省高等各学堂统归部辖中等各学堂统归省辖各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  皇上圣鉴谨  奏宣统三年七月十七日奉  旨依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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