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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据商人马著伦禀请取保释放设法清理等情嗣后民事被告人非有犯罪确据不得滥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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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令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6月2日
1912年6月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六月初二日第三十三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6月2日)

五月二十八日据商人马著伦禀称。窃商开设同义长钱店宣统二年九月间被累关闭所报票存共银五千馀两前在提署收回票存共银二千五百馀两在地方收回票存一千馀两刻下外间实有票存数百两张子清欠商银二千六百馀两经地方判断伊已承认欠银一千五百馀两刻下张子清情愿变产归还非经著伦手不能与其清算禀请取保释放设法清理等情。据此查该商关闭钱铺勒限追赔乃该厅将该商于上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部监收禁。此次查办赦令尚未将其提释。疏忽之咎实属难辞。试思该商久羁部监何能在监清理铺事。兹据禀称前由合行令饬该厅即将该商提回仍移送该审判厅讯明交保勒限清理。嗣后民事被告人非有犯罪确据不得滥行拘禁致于违犯约法之咎其懔遵勿违此令。

右令京师地方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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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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