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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省直生育保险人员申领新生儿医疗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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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省直生育保险人员申领新生儿医疗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医保管字〔2009〕9号
2009年1月15日
发布机关: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26号)要求,现将申领新生儿医疗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支付范围

(一)2008年8月1日后参保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新生儿费用;

(二)2008年8月1日后无工作的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发生的新生儿费用。

二、工作程序

(一)2009年2月1日后生育发生的新生儿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一并结算;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和女职工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生儿医疗费用在申办生育费用报销时按规定一并支付。

(二)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已在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未享受新生儿医疗待遇的需到我局补充申请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

1.申报新生儿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报销人医疗证、卡、本、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完整住院病历(以上资料需加盖有效印章,字迹清晰);报销人单位介绍信(或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到我局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如需报销新生儿医疗费用需提供省医保局生育费用报销凭证。

3.申报时间

报销申报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始,最终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到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此项待遇。

4.申报地点: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费用结算部(金业大厦二层7-10号窗口)

联系人: 吕丹

联系电话:88690553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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