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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通令恢复秩序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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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署名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11日
1912年5月11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十二日第十二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5月12日)

共和以法治为基。民权以财产为重。保护财产。为世界万国法律所同。自顷战事吿终。元气未复。正宜同谋乐利。以奠民生。况保护公产、保护私产、禁止滥捕、禁止撞骗。均经前孙大总统办理有案。乃捕人索银之事。迭有所闻。国法何存。民业奚恃。本大总统既膺公选。即当以国利民福为己任。用特申诫国人。须知人民权利。载在临时约法。保有财产自由。无故不得侵犯。从前用兵之际。虽有将无主财产及官吏私产充公等事。乃出于军事上之便宜。断难沿为习惯。现在政府成立。自应实行严戒武断。嗣后应由各省长官及各军队长官。恪遵约法。严饬所属。切实保护人民财产。倘再有逞私谋夺情事。一经吿发。务必按法惩治。其从前迫胁立约尚未履行者。自奉令之日始。槪失效力。至若坐赃犯科应行籍没者。自可按照法律。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归司法衙门审断。决无尽人可得越俎之理。本大总统为恢复秩序起见。深愿国民同享幸福。共保和平。其各懔遵。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五月十一日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署名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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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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