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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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四十五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46年(1957年)10月10日于台北市
中华民国四十七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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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十月十日——

要旨[编辑]

一、反共革命形势的发展,正加速光复大陆时机的来临。

二、拯救大陆同胞是我全国军民的神圣责任。

三、反攻复国的共同行动目标。

四、对大陆匪党匪军参加革命阵营的三项保证。

五、继承 国父遗志,以坚忍不拔的决心、来光复河山,完成国民革命

本文[编辑]

  今天是我们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国庆日。四十六年以前的今天,我们 国父领导国民革命,推翻专制政体,建立中华民国,以后虽经外患内乱重重的国难,卒赖我忠勇同胞前仆后继,百折不回,不惜牺牲一切,克服无数艰危,方得保持我民族独立、民权自由和民生康乐的基业。不幸这伟大的基业,至今竟为奸匪摧毁殆尽。自奸匪窃据大陆八年以来,其丧心病狂,愈演愈烈的暴行,势将迫使我国家民族永沦浩劫。我们祇有以有敌无我的决心,采取共同一致的行动,才能予以早日挽救。同胞们!我们今天已无须历数奸匪倒行逆施、卖国残民、灭绝人性的滔天罪恶,而且今天实际的环境,更不是我们空谈理论和瞻顾徘徊的时候,而已到了要求我们以共同的行动,来解决这个根本问题的阶段了。

  同胞们!最近一年来,国内国外反共革命的形势,在主观客观方面,都很显然的加速我们光复大陆、解救同胞、及早成功的时机来临,我们应无犹豫疑惧的理由。那么,今天我们还要等待什么?我们对于准备工作还有什么欠缺?当然我们还要继续加强反攻准备和扩大反共阵容;但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欠缺可以妨碍反攻行动的,并不尽在物质和人力的准备以及其他的问题,而是我们内心对于反共大义,还遗留著不健全的心理。这种畏难苟安、缺乏自信的恐共病,若不及早消除,自将成为我们反攻复国前途最大的障碍。

  同胞们!反攻复国,支援我们大陆上陷于水深火热、冻饿交迫、在死亡边缘与共匪挣扎苦斗的同胞,乃是我们人人应有的天职,我们断不可祇存军事单独反攻的希望,而没有感悟到自己牺牲奋斗、救国自救、乃是我们全体同胞的共同责任。我们今天大家最重要的,就是对国家、对民族、对同胞、对自身,应该具有共同觉悟,采取实际行动,才能克尽这神圣的责任。

  今天我们共同的出路,只有一条,决没有第二个选择可言,这就是我们全体同胞,要同心一德,团结奋斗,朝著反攻复国惟一的方向努力迈进。在大陆上的同胞,惟有再接再厉,贯澈反共抗暴、推倒匪伪政权的决心;在台澎金马以及海外的同胞,必须全力支持国军反攻。救国家,救同胞,亦所以救自己。只要大家能照著我在今年元旦文告中所说“国军反攻行动与大陆抗暴运动互相策应”的道理,积极推进,一致实践,那末我敢说反攻必胜,复国必成,绝无疑义。所以我们同胞应如何坚定必胜必成的信念,来扫除失败主义,加强心理建设,实为当前反攻复国最迫切的问题。

  为了完成我们共同反共的伟大使命,中正特在今天双十节,郑重提出反共复国的共同行动目标,愿与我全国同胞一致努力,期底于成。

  (一)澈底解散集中营,废除“劳动改造”的奴工制,保障工人自由择业及组织工会等基本权利,免除奴役胁迫的恐怖,以恢复工人劳动、择业的自由。

  (二)根本撤销“农业合作社”“集体农场”和“粮食配给制”等一切暴政,耕地应为农民所有,收获亦为农民所享,免除剥削与冻饿的恐怖,第一步要先恢复农民温饱康乐的自由。

  (三)根绝“马列史毛主义”的思想毒素,及“社会主义教育”等洗脑酷刑,彻底解除奸匪对于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在精神和心理上所施的压迫,尊重理性,发展学术,消除“思想改造”的恐怖,以恢复人民思想、研究的自由。

  (四)取消“公私合营制”及对民生必需品的“统购”“统销”等扼杀人民生计的苛政,维护私人合法财产及利润,免除没收与掠夺的恐怖,以恢复人民经济生活的自由。

  (五)彻底消灭阶级斗争,禁止制造仇恨及清算、公审等一切灭绝人性的暴政。凡家庭受斗争、亲属被杀害者,皆将依合法手续平情处理,不能肆意寻仇,互相残杀,免除循环报复的恐怖,以恢复人民生命安全的自由。

  (六)发扬民族精神,保卫历史文化,崇尚伦理道德,维护婚姻自由,增进家庭康乐,并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与宗教信仰之自由,免除一切控制、迫害的恐怖,以恢复人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

  至于大陆的匪党分子、匪军官兵、和政治集团,只要他们志愿拥护上述六项目标,自动参加反共革命的阵营,协同国军反攻作战,我们政府将一律欢迎,并提出下列三项保证:

  (甲)凡脱离匪军起义来归的官兵,均与国军袍泽一视同仁,论功行赏。

  (乙)凡参加反共工作的各政治集团、各民间组织,除共产匪党外,不论其过去政治立场如何,一律享有平等合法的权利,循宪法规范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共同努力,重建“民有、民治、民享”三民主义的新中国。

  (丙)凡参加匪伪政党组织分子,除万恶元凶以外,只要其愿为反共革命效力,概本胁从罔治和既往不咎的宽大精神,一律予以赦免,并保障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胞们!今天我们纪念双十国庆,是要纪念我们 国父和革命先烈艰难缔创中华民国的光荣伟绩。现在我们面临国家民族的空前浩劫,惟有努力继承 国父的遗志,踏著先烈的血迹,以坚忍不拔的决心,同仇敌忾的行动,积极支援大陆同胞反共抗暴的革命运动,消灭共匪,驱除俄寇,光复河山,实现三民主义,完成国民革命。也惟有这样,我们才能告慰 国父和先烈以及千百万反共抗暴中死难同胞在天之灵;更惟有这样,才能不负我们在水深火热中,挣扎苦斗的大陆同胞迫切的期待!

  同胞们!现在让我们大家齐声高呼:

  支援大陆同胞反共抗暴斗争!

  反攻复国国民革命成功万岁!

  中华民国万岁!

  三民主义万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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