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46年(1957年)10月10日于臺北市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本文格式參考中正文教基金會網站收錄版本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月十日——

要旨[编辑]

一、反共革命形勢的發展,正加速光復大陸時機的來臨。

二、拯救大陸同胞是我全國軍民的神聖責任。

三、反攻復國的共同行動目標。

四、對大陸匪黨匪軍參加革命陣營的三項保證。

五、繼承 國父遺志,以堅忍不拔的決心、來光復河山,完成國民革命

本文[编辑]

  今天是我們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國慶日。四十六年以前的今天,我們 國父領導國民革命,推翻專制政體,建立中華民國,以後雖經外患內亂重重的國難,卒賴我忠勇同胞前仆後繼,百折不回,不惜犧牲一切,克服無數艱危,方得保持我民族獨立、民權自由和民生康樂的基業。不幸這偉大的基業,至今竟為奸匪摧毀殆盡。自奸匪竊據大陸八年以來,其喪心病狂,愈演愈烈的暴行,勢將迫使我國家民族永淪浩劫。我們祇有以有敵無我的決心,採取共同一致的行動,才能予以早日挽救。同胞們!我們今天已無須歷數奸匪倒行逆施、賣國殘民、滅絕人性的滔天罪惡,而且今天實際的環境,更不是我們空談理論和瞻顧徘徊的時候,而已到了要求我們以共同的行動,來解決這個根本問題的階段了。

  同胞們!最近一年來,國內國外反共革命的形勢,在主觀客觀方面,都很顯然的加速我們光復大陸、解救同胞、及早成功的時機來臨,我們應無猶豫疑懼的理由。那麼,今天我們還要等待什麼?我們對於準備工作還有什麼欠缺?當然我們還要繼續加強反攻準備和擴大反共陣容;但是我們當前最大的欠缺可以妨礙反攻行動的,並不盡在物質和人力的準備以及其他的問題,而是我們內心對於反共大義,還遺留著不健全的心理。這種畏難苟安、缺乏自信的恐共病,若不及早消除,自將成為我們反攻復國前途最大的障礙。

  同胞們!反攻復國,支援我們大陸上陷於水深火熱、凍餓交迫、在死亡邊緣與共匪掙扎苦鬥的同胞,乃是我們人人應有的天職,我們斷不可祇存軍事單獨反攻的希望,而沒有感悟到自己犧牲奮鬥、救國自救、乃是我們全體同胞的共同責任。我們今天大家最重要的,就是對國家、對民族、對同胞、對自身,應該具有共同覺悟,採取實際行動,才能克盡這神聖的責任。

  今天我們共同的出路,只有一條,決沒有第二個選擇可言,這就是我們全體同胞,要同心一德,團結奮鬥,朝著反攻復國惟一的方向努力邁進。在大陸上的同胞,惟有再接再厲,貫澈反共抗暴、推倒匪偽政權的決心;在臺澎金馬以及海外的同胞,必須全力支持國軍反攻。救國家,救同胞,亦所以救自己。只要大家能照著我在今年元旦文告中所說「國軍反攻行動與大陸抗暴運動互相策應」的道理,積極推進,一致實踐,那末我敢說反攻必勝,復國必成,絕無疑義。所以我們同胞應如何堅定必勝必成的信念,來掃除失敗主義,加強心理建設,實為當前反攻復國最迫切的問題。

  為了完成我們共同反共的偉大使命,中正特在今天雙十節,鄭重提出反共復國的共同行動目標,願與我全國同胞一致努力,期底於成。

  (一)澈底解散集中營,廢除「勞動改造」的奴工制,保障工人自由擇業及組織工會等基本權利,免除奴役脅迫的恐怖,以恢復工人勞動、擇業的自由。

  (二)根本撤銷「農業合作社」「集體農場」和「糧食配給制」等一切暴政,耕地應為農民所有,收穫亦為農民所享,免除剝削與凍餓的恐怖,第一步要先恢復農民溫飽康樂的自由。

  (三)根絕「馬列史毛主義」的思想毒素,及「社會主義教育」等洗腦酷刑,徹底解除奸匪對於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在精神和心理上所施的壓迫,尊重理性,發展學術,消除「思想改造」的恐怖,以恢復人民思想、研究的自由。

  (四)取消「公私合營制」及對民生必需品的「統購」「統銷」等扼殺人民生計的苛政,維護私人合法財產及利潤,免除沒收與掠奪的恐怖,以恢復人民經濟生活的自由。

  (五)徹底消滅階級鬥爭,禁止製造仇恨及清算、公審等一切滅絕人性的暴政。凡家庭受鬥爭、親屬被殺害者,皆將依合法手續平情處理,不能肆意尋仇,互相殘殺,免除循環報復的恐怖,以恢復人民生命安全的自由。

  (六)發揚民族精神,保衛歷史文化,崇尚倫理道德,維護婚姻自由,增進家庭康樂,並保障人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與宗教信仰之自由,免除一切控制、迫害的恐怖,以恢復人民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

  至於大陸的匪黨分子、匪軍官兵、和政治集團,只要他們志願擁護上述六項目標,自動參加反共革命的陣營,協同國軍反攻作戰,我們政府將一律歡迎,並提出下列三項保證:

  (甲)凡脫離匪軍起義來歸的官兵,均與國軍袍澤一視同仁,論功行賞。

  (乙)凡參加反共工作的各政治集團、各民間組織,除共產匪黨外,不論其過去政治立場如何,一律享有平等合法的權利,循憲法規範與公平競爭的原則,共同努力,重建「民有、民治、民享」三民主義的新中國。

  (丙)凡參加匪偽政黨組織分子,除萬惡元凶以外,只要其願為反共革命效力,概本脅從罔治和既往不咎的寬大精神,一律予以赦免,並保障其生命財產的安全。

  同胞們!今天我們紀念雙十國慶,是要紀念我們 國父和革命先烈艱難締創中華民國的光榮偉績。現在我們面臨國家民族的空前浩劫,惟有努力繼承 國父的遺志,踏著先烈的血跡,以堅忍不拔的決心,同仇敵愾的行動,積極支援大陸同胞反共抗暴的革命運動,消滅共匪,驅除俄寇,光復河山,實現三民主義,完成國民革命。也惟有這樣,我們才能告慰 國父和先烈以及千百萬反共抗暴中死難同胞在天之靈;更惟有這樣,才能不負我們在水深火熱中,掙扎苦鬥的大陸同胞迫切的期待!

  同胞們!現在讓我們大家齊聲高呼:

  支援大陸同胞反共抗暴鬥爭!

  反攻復國國民革命成功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三民主義萬歲!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