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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斋集/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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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三山斋集
卷六
作者:金履安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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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学泳[编辑]

当初埋主。大是过举。既觉其然。则何可一日仍置也。若以久埋还奉为疑。则公私自多其例。如人家遇兵乱埋主以出者。乱定而还。又如学宫。或有黜享之举而后。得复享者。虽在累年之后。岂得不还奉。此皆可据也。告文草构去。

曩在乙未。家祸孔酷。一子一孙。相继夭折于五日之内。子妇有遗腹。又不得男。叫号丧性。誓将弃家远遁。念考妣香火。犹可托之族人。而孺人神版。谁复主者。遂乃率意埋置于墓侧而且去矣。旋被邻里挽执。不得自遂。而最后得再从孙学泳。立为亡子之嗣。则身后之事。亦有分付处。方悟向来所处。大违情礼。颠妄之咎。无以自赎。而既埋还奉。亦涉重难。因循荏苒。遂至十二年之久。冥冥之中。岂能无痛伤于斯耶。今始博采众议。改成新主。谨以酒果。陈此事由。惟灵俯垂鉴照。是凭是依。

答李春馦[编辑]

无极而太极。不曰无极即太极。而下而字。何也。

无极太极。虽只一理。既曰无极。又曰太极。则亦各有其义。岂合都无转折。而直曰无极即太极乎。而字正是转折之辞。熟观本注。则可以了然矣。必言无极者。朱子答陆子美曰。不言无极。则太极同于一物。而不足为万化之本。岂未详乎此耶。

太极之生阴阳。阴先于阳耶。阳先于阴耶。

阴阳无始。若有先后。则岂无始之云乎。

周子太极图。从上始。邵子先天图。从中起。朱子大易图。从下生。三图之以上中下为言者。何也。曰始曰起曰生之义。亦难晓得。

太极阴阳。非有上下中边之别。特言之者。或从那边说来。或从这边说去。周子图。明造化之本源。朱子图。明卦画之次第。邵子图。又以见卦气运行之妙。故其为图各有不同。而其实一个太极阴阳而已。曰始曰起曰生。亦只是一义。

洛书二方之位。与河图相易置。朱先生谓阳不可易。而阴可易。皇明桂氏谓五行相克。子必为母复仇。未知桂氏之言。与朱先生训义相合耶。

阳不可易。而阴可易。乃正义也。桂氏所论。别是一说。不可搀合。

心有时随气质而沦于不善。乃气之罪欤。

近是而有语病。大槩心有作用。故气质之罪。亦可谓心之罪也。

性发为情。心发为意。情无关于心。意无关于性耶。

性发为情。心发为意。各随其指而观之。则本非不当。而胡氏不合两下对说。有若心性各占界分。不可以相通。此其所以未安也。栗谷于圣学辑要。辨之甚明。今录在下。

栗谷曰。性发为情。非无心也。心发为意。非无性也。只是心能尽性。性不能检心。意能运情。情不能运意。故主情而言。则属乎性。主意而言。则属乎心。其实则性是心之未发者也。情意是心之已发者也。又曰。夫心之体是性。心之用是情。性情之外。更无他心。故朱子曰。心之动为情。情是感物初发底。意是缘情计较底。非情则意无所缘。故朱子曰。意缘有情而后用。故心之寂然不动者。谓之性。心之感而遂通者。谓之情。心之因所感而䌷绎思量者。谓之意。心性果有二用。而情意果有二歧乎。

观上栗谷说。则两言之得失。可知。

语类论意与情处。朱先生谓欲为这事是意。能为这事是情。此与先生前后议论不同。何也。

语类此说。未及检出。然朱子尝曰。情是会做底。意是去百般计较底。所谓能为欲为者。大约似是这意思。未见其甚疑。

乡飮酒礼。玄尊下置小板。谓之斯禁。斯禁何义。其行礼也。以狗为牲。何也。至射礼而有宾无介。飮礼毕后。介当何以去就也。礼既毕。而宾及大夫降出门。主人则西南拜送。而宾大夫不答拜者。何也。

禁承酒壶之器。谓之禁者。酒戒也。斯澌尽之意。以其切地无足。故名以斯禁云。牲用狗。取其择人。皆注疏说如此。乡射礼。虽先之以飮酒。自其飮酒时。已有宾无介。非至于射而后去介也。然则飮酒后介之去就。非可论者。宾退主人拜。而宾不答拜者。非独乡飮酒为然。古人宾主之礼皆如此。郑氏以为礼有终是也。

人心未可便谓之私欲。乃朱先生训也。栗翁于人心道心说。亦用此语。及考图式。则以人心。特表之人欲之横生。而谓反害于四端者。何也。

栗谷人心道心图。人心虽横生于道心之傍。然观其脉络。则始曰人心。而与道心。双书于善字之上。至其末端。乃曰人欲。而书于恶字之下。正所以明夫人心未便是私欲。至流于恶而后。方谓之欲也。图与说。岂有异乎。此外数条。先人曾有答人问者。别誊以去。别誊阙。

凡人以圣人自期者。性同故也。心统性情。则虽谓之心同可乎。

凡人之以圣人自期者。固以其性之同耳。然苟此心不同。性虽善。其谁能运用发挥。以尽此性之分量耶。

性发为情时。理先主张耶。气先用事耶。

气用事时。便是理主张时。不可分先后。

鬼神。是形而下也。不可谓之理也。若以人身上言之。则属性境界乎。属心境界乎。

鬼神。是阴之灵阳之灵。二气之良能。则其不得属之形而上者明矣。然阴阳二气。非鬼神。灵与良能。是鬼神。语其分则虽不离乎形而下者。而其一往一来一屈一伸。无非理之自然恁地者。是孰使之然哉。岂非气之极精英而至妙而不可测者乎。若就人身而言之。心便是那灵与良能。性情便是那理之自然。气质便是那阴阳二气。大抵中庸鬼神。是个天地公共鬼神。心是个人身上鬼神。

禽兽不能推而亦有一点明处。若论一点明处。则与人无异耶。

虽一点明。其明处。亦不可谓与人异。但不能推。故不得同于人耳。

答任圣白[编辑]

伏承佥贤猥以寒水斋先生配享集成祠事。辱赐反复。顾此蒙识。何足以与闻。惶愧惶愧。然事关斯文。不容无对。夫以寒水斋先生之为尤翁嫡统。而尤翁实传朱子之道。则从以配食于两夫子之傍。其谁曰不可。而区区于此。犹有所难慎者。抑有说焉。盖朱子以上大贤多矣。朱子以后。亦岂无其人。而先生独以两夫子享于此祠。而名之曰集成。岂不以朱子集群贤之大成。尤翁集群儒之大成。惟此二字。两夫子为可以当之云尔耶。然则其事体之至严。与他祠院有绝异焉。此愚于今日诸贤之议。恐其未及深思。而或失于先生当日之本旨者也。今以大成殿为援者。亦似矣。然大成之名。惟先圣一人当之。虽颜曾无与焉。故群弟子得以从享而无嫌。至于考岩之以寒水斋配享。亦惟以正位为主。故其所无嫌。亦与大成殿同也。若此祠则不然。并正位配位而通称集成。今又有追配之位。则千载之下。将孰知此号之设限于何位。而得无疑眩于其间乎。其异同之辨。不待多言而明矣。大抵此等大事。不必以速成为贵。务在十分审量。期于俟百世而不惑。然后方为尊奉先贤之道。故顷于祠儒所禀。妄有云云。而欲其博议于有识。今佥贤乃于三两日之顷。不知听得几个所论。而遽以为议定。其于事面。无乃少轻矣乎。所要文字。鄙见既如此。且今病状。无以议此。未克奉教。只增悚惕而已。禀目中一人。曾有私嫌。不可通问答。故原纸白还。敢私于执事如此。并须谅之。不宣。

答崔慎之[编辑]

父母之丧禫。宗家有丧戚。则不得行祭。次子当于其家而行禫耶。宗子既不得来参。则当从有故无禫之说耶。

禫是变除之大祭。宗子虽有故不行。次子何敢行之于其家耶。但未详所谓故者何故。若必不可行而至于逾月。则过时不禫。自有礼家之定论矣。

出继子既承父母之命为人后。而其兄无子身死。以古礼则当还归本家。未知如何。

为宗子立嗣最正。罢继归宗。虽有其法。必两家父俱存。相议而后得行之。非为子者之所敢自遂也。

出继子其本生父母之丧。只有兄嫂。则葬后题主。当以何为。礼无妇女主祭之义。或者曰。以出继子某题之。以待其兄之立后。此果有可据耶。

妇人无奉祀之义。必无他男主。则出继之子姑为权摄。以待立嗣而还之。犹为胜于彼耶。若然则先以此意。告于柩前。其题主则曰显伯父所生父于所后父为弟。则曰显叔父。某官府君。而阙其旁题。祝辞自称。则曰摄祀从子某云云。为是。

出继子其兄亡后当忌。故无祝行祭可乎。

既有摄主。则忌祭祝。自当依上例行之。

答崔道光[编辑]

今据所引诸书。文宪公九斋遗墟。在于松京明甚。其海州之九斋。则不过后人追慕德义。摹其制而为之者。而实非遗墟也。非遗墟而谓之遗墟。至于立石以纪之。无乃虚乎。此非难辨之事。而同宗之间。相持不决。意其间别有委折而然。此则非愚之所能知也。

答金义集[编辑]

有一知旧家遭故。既题主。将安趺方时。趺方直纹遽坼。仓卒罔措。遂为怀祝返魂。而既坼之趺方。不可仍因。则议者以为主身。神之所依。不可更造。以他木改趺合宜云。或以为主身之于趺。如人之肢。只改其趺。则岂其神道之所安。告由后。并为改造为宜。何以则可以合于情礼耶。

神主新成。因趺方之有伤。旋复改造。甚未安。无已则只改趺方为得耶。盖趺方只以安乎主身者。轻重固不同也。以趺方譬人之肢体者。似不察古人作主之意。欲神之凭依乎此。而非像神以为之也。既非像神。又何肢体之有。其说近于白撰矣。

答金义集[编辑]

礼为长子服斩。有正体之论。而今有二人焉。甲者则其父以庶子传重。是于祖为体而不正也。遭长子丧而服斩。乙者则其父出继传重。是于祖为正而不体也。遭长子丧而不服斩矣。丧服传。庶子不得为长子斩。注曰。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遂庵曰。礼。为人后者为之子。既曰为之子。则与所生子何别。又曰。四种说取他子为后者。指他姓也。如此则适适相承之家。中间一代虽继后。以此降服。似无其义。由此观之。甲者之服斩固宜矣。备要曰。继祖及祢已三世者。当服斩。尤翁曰。适适相承者。谓祖父以上。皆以长子相承。其间如有支子传重。养他子为后者。虽屡代之后。亦不可为长子服斩。以此观之。乙者之不服斩。亦有所据矣。幸赐指教。

俯询庶子传重与为人后者长子之服。所引尤翁说。已极明白。即此而二家所行之得失著矣。更何待多辨乎。遂翁所论。别是一义。其以养他子为他姓。则尤恐未安。后世虽有遗弃儿收养之法。此何可参错于古礼。而三年不三年云哉。然遂翁于此。亦谓不敢自信。而其答金龟瑞之问。则举丧服传正体传重之文。以为必有此三义俱备。然后乃可服斩。养他子为后者。只有传重一义。故疏说如彼。此则又与尤翁说无异。惟在择以从之而已。

答李锡[编辑]

积阻。忽拜二书。惊慰可知。第审间遭贤阁之丧。仰惟伉俪义重。摧恸难堪。况先夫人禫制才讫。又有此戚。侍下情理。尤当如何。种种为之伤叹。即此寒沍。服履更何似。惟愿深自宽抑。以慰慈念。履安。年来老病转甚。便成癃废。值此岁暮。尤无悰况。奈何。寄来问答册子。荷此勤录。披复以还。不胜悲感。谨藏之。以备后考耳。父在为妻不杖之说。尤翁尝以为古有其礼。然家礼不论。父在与父亡。通为杖期。杖则禫矣。今之行礼者。若一遵家礼。则无此疑矣。近世士夫家皆从此论。便成通行之例。那中不然乎。设或遵古礼。而夫虽不杖不禫。子之于母。杖期已是降也。岂有又降而不杖不禫之理。然则于其禫也。恐当依下方所录。朱子之说。舅主其祭。而子行变除。然系是变礼。不敢断其必然。莫如谨守家礼成法。为可以寡过也。强惫仅此。不宣。

问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宋时。仍唐之旧。父在为母。亦三年。故其问如此。朱子曰。今礼几筵必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后。夫即除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须素服如吊服可也。但改其祝辞。不必言为子而祭也。礼。凡丧。父在父为主。故夫虽无服。大祥之祭。犹自主之。今祖在。则祖当主祭也。

答张受教[编辑]

有一人丧其长子长孙而身亡者。其曾孙方在幼穉。题主虽以此儿名字傍题。至于将事一节。不得不替行。而其祝文措语。将何以为之。孝曾孙某幼不即事。摄祀孙某敢昭告于显祖考云云。无已甚谬否。去摄祀二字。但书孙某。亦或无妨耶。

俯询宗孙幼而支子摄祭之礼。朱子答李继善此问曰。摄主但主其事。名则宗子主之。不可易也。今详来意。似欲以摄者之属称。称其所祭而告之。是不但主其事。而且易其名矣。岂所以严宗支之大分乎。愚意恐当曰。孝孙某。幼未将事。使某亲某。敢昭告云云。摄者为尊行。则使字改以属字较稳。曰使曰属。虽若非幼儿所能。既为之替行。则便是使之属之也。似不必深拘。如何如何。

答张受教[编辑]

出继之孙。还奉生家递迁之祀。大非不贰统之义。坐见高祖祠版之埋安。虽有所不忍。先王制礼。亦末如之何也已。孰敢以非礼之礼。随意变通于其间耶。愚见如此。惟在量处。

答金翼显[编辑]

五服图。男为人后云云。

女适人者。不降其正统之服。与为人后异者。南塘所谓无二统之嫌者。已自得之。只观为人后者。称其所生为伯叔父母。而女适人。则不然。可以明之矣。为兄弟之妻不降。别是一义。其说具于丧服小功章。夫之姑姊妹注疏。归宗云者。妇人父虽卒。犹得归宗子之家也。

虞祭时祭。设馔图云云。

要诀设馔图。鱼肉外别有汤。未见所据。岂参之以国俗欤。今家贫力乏。不能具多品。则遵家礼。只用鱼肉。夫谁曰不可。古礼鱼肉。皆熟而升之于俎。与今之所谓汤者。固不同。而家礼则又未详如何。然此则随时制宜。或用汤或用煮。只准鱼肉二品之数。恐亦无妨。不必是此而非彼也。

沐浴后。即行袭礼云云。

始死之有奠。所以凭依乎神。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馀阁也欤。此见圣人用意深微。有不容暂缓者。而家礼移之于沐浴之后。盖仍书仪之旧。而终有所怅然者。今以新沐进禨。为象生之义。非不新奇。而朱子本意。果如是否。不如姑置之阙疑之科而已。饭含在卒袭之前者。卒袭则设瞑目。何以行饭含耶。此则非所疑也。

沙溪说。为母为祖云云。

引朱子说以证代父受服之义。则固然矣。但父丧中服母期之说。果恰当而可行者耶。先贤之论。多以为难从。沙溪所疑。恐亦在此。

不杖期条。丧服小记云云。

生不及祖父母。郑注虽如此。已被张亮驳正。其说详见于问解税服条。沙溪盖以张说为是也。其所谓己未生之前已没者。居在异国。久而后闻丧。故追计其年。知其如此也。

朝哭条。杨氏说云云。

朱子说。是论夫为妻丧。小记说。是论舅为妇丧。二义本不同。而杨氏以此证彼。固不相着。然所谓夫若子主之者。亦非夫子互主。有夫则夫主之。须无夫而后。子得主之。杨氏之取以为证。意或如此。非故意脱去若子二字也。慎斋说。常所未解。盖曰。舅使子某云云。则是为舅主之。岂子主之耶。舅既主之。则又何必使子代行也。尤翁则一主奔丧父为主之文。虽与备要注有碍。自是一大议论。今士大夫家。皆遵以行之。便成不刊之典。未可容易论断。更须熟讲。待有定见。然后还以见教。如何。

俗节奠。上食后别设欤。

俗节奠兼设别设。未知孰为轻重。而一日三奠。稍似重叠。兼设或无妨耶。人家多如此。

吊礼云云。

吊礼之先后拜。家礼成法。何可违也。但今人多不知有此。主人虽欲行礼。为客者往往骇惑失措。不成礼貌。先人尝以为与其如此。宁从俗一拜。客致慰后。以哭为答。亦或无妨。故不肖居忧时。果遵以行之耳。

妇人首饰云云。

妇人丧中首制。其见于仪礼丧服篇者。初非难晓。亦无难行。只今人不肯讲以行之耳。如欲从俗。则簇头新令之后。闻皆以白色裹簇头。而斩衰簪用竹。齐衰用木。以插于后髻而已。

答高时沃[编辑]

俯询不迁之礼。先贤所论不一。有不敢率尔论断。而大抵从沙溪说。则多有窒碍处。尤翁则力主墓所藏主之论。岂不尽直截有据。而或人家墓远。子孙不能就居。则恐亦难行。独其答郑景由书。有别立祠于宗家之说。愚意每以此为最善。如是则虽有累代不迁之位。不患其无所处。而既是别祠。亦不嫌于僭矣。未知如何。既奉于宗家。则忌祭节日。自当如礼行之。考妣并祭。人家皆如是。不须疑也。题主。当依家礼。祭先祖之祝。称以先祖。旁题亦当曰孝孙。而但与施于祖考者相混。改以孝几代孙。亦不妨耶。对客忙挠。不暇尽意。略有所语于胤君者。归当详告。尤翁书。亦令录去。以备参考耳。

答马游[编辑]

家庙之制。内立寝庙。中立正庙。寝庙正庙之所以异者何。南向之庙而户在东牖在西。恐不成模样。

庙以藏主。以四时祭。寝有衣冠几杖象生之具。以荐新物。通典说如此。户东牖西。是就室之南壁上。左为户。右为牖。非于东西壁相对以设也。来意似误认。有图在下。

别子若有庶子云云。

别子若有庶子。此庶子。通指众子妾子。

别子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云。虽非适长子孙。亦得祖别子否。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立庙当如何。

此亦常意。大传百世五世之说与王制三庙二庙之法。若有不相合者。古人于此。亦必有道以通之。而今不可考。可叹。然宗支大分。礼意最严。支孙虽为卿大夫。何敢立太祖庙以祭之。此则恐无疑也。

伯叔父母祔于曾祖若是。伯父则在兄弟之序。宜为宗子。似不当班祔。抑或宗子无后。则次子奉祀否。且或伯叔之称。有分别否。

此即所谓殇与无后者也。然后世立后之法渐广。罕闻有宗子无后而班祔者矣。

祝立于主人之左。跪读之。读祝之时。主人跪否。

读祝时。主人以下皆跪。丘氏仪节如此。而备要从之。

始祖。百世不迁。而亲尽则藏其主于墓所。何欤。

始祖。亲尽而犹奉于祠堂。则僭于诸侯五庙之制。而不敢为也。于是乎有藏主墓所之法。然宗孙仍主其祭。则不害其为不迁也。

大带黑履。俗制亦当用否。

古履之制。今人多不能识。或代用俗制亦可。大带则不可易也。

有官者公服云云。

未冠而有有官者。宋时。以父祖之荫。子孙虽在襁褓。亦得授官也。

女子之笄。乡俗。未有行此礼者。苟欲行之。背子冠笄以俗制。则当用何等服也。

女子笄。今人未闻有行之者。不独乡俗为然也。如欲行之。背子之制。今不可考。代以长衣唐衣之属。恐或无妨。笄制。只依内则注鞱发作髻之法。而插笄于其中。冠则未有恰好者。故阙之亦可。古者妇人不冠故耳。

朱子曰。为奠雁而拜。主人自不应答拜。奠雁。是执贽之义。则奠雁而拜。即为主人。主人之不答拜。何。

礼曰。执贽以相见。敬章别也。据此则奠雁之拜。乃是男女相见之礼。非为主人而拜明矣。

柔日刚日之异再虞三虞。何。

虞欲安之。故再虞用柔日。柔日阴也。阴取其静。三虞则将祔于祖庙。故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

卜日之或丁或亥。何。

少牢馈食礼。日用丁巳。注曰。必丁巳者。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又来日丁亥。注曰。亥为天仓。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取亥云。

始祖先祖之祭用腥。何。祝辞称孝孙姓名。何。始祖先祖既不敢祭。则犹当岁一行墓祭。而冬至立春之祭。既不得行。则独祭季秋。何。

始祖先祖。是上古之人。故祭用上古之食。上古固未有火化也。祝辞孝孙称姓。抑亦以世远。中间姓氏容有变改故欤。岁一祭。既行于墓所。则当依墓祭之礼以行之。冬至立春之不敢祭。以其嫌于僭耳。祢祭则无是。何为而不可行也。

忌日斋戒。只前一日。似有歉于终身之丧。是日不飮酒不食肉。独于斋戒之日不然。未安。欲前期设素。则曾祖考似有等煞。未知如何。

忌日。比时祭为轻。故只前一日斋戒。而不食肉则不干于斋戒。不必拘此。自祖以上。似当有差等。

墓祭无侑食。何义。

原野之礼。从略也。

答李晋镐[编辑]

所谕人心道心之义。泛论天理人欲。如是说。亦自不妨。而乃若人心道心。则自有界分。自有脉络。不容相混。食色之得其当者。谓之人心听命于道心则可。不可便以为道心也。忠孝之未中节者。谓之道心为人欲所掩则可。不可便以为人心也。窃观来意。似直以人心为人欲。此受病之源也。人心若是人欲。则大舜何以曰人心惟危。朱子何以曰虽上智。不能无人心乎。于此勘破。则可以了然矣。所谓人心生于气质之性者尤大错。气质与形气。虽同一气。而其旨迥别。更详之为佳。

答赵命彬[编辑]

有人出后于人。数年之后。其本生父又为出后。而遭其所后父之丧。或云此人虽先出后。于其本生父之所后父。当以生祖父一例服之为宜。或云子先出后。则本生之亲宜以伯叔父母称之。其于伯叔父之所后父。岂有祖孙之义而服之乎。二说。何者为是。

莫重变礼。何敢轻议。而姑以臆见。则下说恐得之。若如上说。则设使所生之父。又有其所生之丧。此子当何以服之。大凡服术。恩与义而已。此服既无所后之义。又无所生之恩。将何所名而为服乎。妄意如此。而不敢质言。惟在博询而处之耳。

答兪极柱[编辑]

先妣禫祀。过行于四月。而身有第五叔父服。则先妣禫后居常。服其黪布带欤。服其白布带欤。

心丧虽重。不列于五服之内。所谓身无衰麻之服。而心有哀痛之情者也。身既无服。则虽遇缌功之轻丧。犹当服其本服。况于期乎。

三从兄得柱之子。今已死矣。虽使复柱只有一子。当如黄秋浦以黄义州为后之例。而以其子为兄之子欤。先庙旁题。以亡儿名为之。而此儿已死。则撤几筵。当据尤庵说。以服尽之日为定。而先庙改题。以何日为定欤。

恐当于立后之日。具由告庙。因行改题之礼。盖此是兄亡弟及与为亡者立后之礼。宜有不同。不必迟待撤几筵之后。妄意如此。未知如何。

凡丧。父在父为主。则妾子不得为其母主丧。而其父主之欤。虞卒哭练祥祝辞。不可与告妻之礼同。未知如何。

若从凡丧父为主之说。则只得如此。然事多窒碍。世亦未闻有行之者矣。

尤庵答人问曰。外孙奉祀。朱夫子既斥以非族之祀。而终无许焉。然则外孙尚在而忍埋其主欤。

两先生之说。其严如此。谁敢容他议乎。

备要袭条。未卒袭。有设奠尸东之事。袭后。又有设奠尸南之事。至小敛时。有始迁袭奠之设。按图则此奠。乃袭时尸东之奠。非袭后尸南之奠也。

所谓尸南之奠。是置灵座之具。非设奠也。

最长房死。祧主当移安于次长房。而尤庵则以为当于葬后。同春则以为当待三年。何所适从欤。

尤庵说诚有意义。然以常礼。则三年后。移奉次房。似宜。

尤庵答人问曰。所后服尽。然后方服私亲服。然则为人后者。所后禫吉前。不服本生丧服。而常服所后禫吉服。于心安乎。

尤庵此说。盖欲致严于所后丧制。而但其所谓服尽者。不知的指何时。若必至禫后。而犹不许服所生之服。则恐太过矣。

孟子陈氏注曰。王子所生之母死。压于嫡母而不敢终丧。此王子无乃庶子而承统者欤。按家礼齐衰三年条。有士之庶子为其母同之说。则庶子之不为父后者。无所压降明矣。或云庶子有嫡母。则为其母降服。此岂非误认孟子陈氏说而有此言欤。

礼无嫡母压庶子之文。嫡母在。为其母降服者。非是。

答朴东蘅[编辑]

形质气质。虽本一气。然便以形质。为气质则不可。耳目口鼻四支百骸之类。是形质。气质则寓于其中。而或清或浊或美或恶者也。朱先生有天气地质之说。以此意求之。则人身之中。其轻清底为气而属乎天。厚重底为质而属乎地。合而言之。又只是一个物事。大槩如此。

答崔光浩[编辑]

第二条云云。

谓中和人人一般。则固不可。今日性情人人一般。其言岂有病乎。似缘游氏以性情言之则谓之中和之说。而遂以性情为中和。然黄氏本意。恐未必如此。

第三条云云。

形而上下之义。两说皆未稳。形而上。犹曰形之上也。形而下。犹曰形而为下也。盖形即是下。非于道器之间。别有所谓形者。而分为三层也。如以谚释。则恐当曰形으로上形이오下。未知如何。

第七条云云。

太极图阴阳圈。左边白底是阳。而中间黑底。以见阴根阳之意。右边黑底是阴。而中间白底。以见阳根阴之意。然则阴阳各是一圈而已。何以谓之三圈耶。

第八条云云。

班祔神主。或以龛室狭窄。而不得祔于正位。则东壁下西向设之。是人家通行之例也。

第九条云云。

为人后者。于其本生亲祭时。祝辞䂓式。只当依朱子定论。以伯叔父母为称。自称则以从子。生家兄弟之有无。不须论也。

答李铉[编辑]

间传。轻包重特之义云云。

轻包重特之说。又蒙反复。深仰不明不措之意。然此义。本无难晓。特明者。偶滞于先入耳。病昏不能详对。姑论其槩。麻者。凶之极也。葛者。凶之杀也。故麻得包葛。葛不得包麻。重者必特。所谓尊者。不可贰也。轻者得包。所谓于卑。可以两施也。此果有何疑乎。包之为含。字义甚明。如所谓包大小兼费隐。所谓专言则包四者。非含之意耶。如必以两物俱有者为包。则未论其他。左右博观古书。何曾有头戴两绖。腰着两带。这般差异之服耶。今反以为稳便。信乎人见各不同也。如是而犹未契。则只俟异日面究而已。

答李铉[编辑]

练后朝夕展拜。退尤所论。虽本于人情。家礼既无其文。且朱先生常侍无拜之说。恐是礼意。故鄙家则从前未尝行之。亦未知果如何耳。小祥后为后者。其受服行祭之节。礼无可据。不敢质言。姑以臆见推之。则已过之小祥。既不可叠行。馈奠之拖过四五年。不以时入庙。亦极未安。到再期之日。只得直行大祥。仍撤几筵。而主人之变除。则却从公文来到日始计。翌年受练服。又翌年受禫服。又中月而吉服。皆不祭。只哭以行之而已。丧服小记曰。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据此祭与除。自是二事。以其事在同时。故因祭以除。而其实祭为之主。然则如上所值者。先其祭而后其除。或不至甚悖否。若其为后在大祥之后。则如来示以素衣终其馀月。似得之矣。间传轻者包之义。尤翁所谓兼服轻服之绖带者。似本于横渠。而头戴两绖。腰着两带。终涉差异。愚意则包与兼不同。包者乃是以此含彼之谓。观于中庸注。兼费隐包大小之文。可知矣。然则此所云轻包。亦言以麻包葛。非既服麻。又服葛也。注疏说正如此。更详之如何。家礼昏礼篇。同居尊于舅姑者。据祠堂章同居之文。盖指傍亲之属尊者耳。尤翁幷与舅之父母而当之。似失照检。且舅父而在。则是为宗子。宗子退处私室。而其子乃敢据正堂见妇。尤恐不然。愚意只依见宗子之礼。先见舅姑于私室。而舅姑以妇。诣拜祖舅姑之堂。其或可欤。奠贽当否。诸说不同。而世俗多行之者。从之亦何妨。父新葬母改葬而合封者。先行父虞。翌日诣墓。为母设奠。似宜。凡此多关于礼之大节。而又与先贤之论。不能无小出入。极令人皇恐。如有谬误。痛加指摘以回教之。为幸。

答金济亨[编辑]

小生先祖监司公赠左议政公两代衣履之藏。本在广州地。而兵燹之馀。孱孙流落岭表。茔域失传。展扫无处。则相与怵惕而悲之。监司公。则就其胤子参议公墓后设坛。议政公。则就其伯氏判书公墓右设坛。原墓岁一祭时。略设望奠于坛所。以纸榜将事。未知刱于何时。而盖出于子孙追远之私情。非有礼经可据之援例也。礼无明证。则罢之为得耶。

尊门设坛之祭。固出于孝孙追远之至情。而揆之以礼。未有所据。盖墓者。体魄所在。与魂气之无不之者。其理不同。故曾子问。虽有望墓为坛之文。此则正以有墓可望。而要必在兆域之内耳。今既失墓。乃于数百里之外。强附于其兄若子之墓。于以行祭。殊无意义。而事面亦不尊矣。既知其然。则恐不合引之无穷。有若不刊之成法。故曩对上舍君。有所云云。然此大事也。不可以一人之言。有所判决。更博询于知者而处之如何。